山东聊城莘县交通执法队伍,作为一支有故事的老牌“公路三乱”强军,曾叱咤疆场数年,名震鲁、豫、冀三省运输圈,最终以多名一线执法人员锒铛入狱悲惨收场。今日莘县交通执法人员,本应接受教训,学习法律,严格执法,依法行政,却不学无术,充当法盲,人为酿造执法闹剧,让货车司机身陷困苦。
2022年08月07日10时许,赵师傅驾驶装载柴油的危险品罐车,被莘县交通执法人员扣车扣证,理由是车上押运员白小梅持有的押运员从业资格证“涉嫌伪造”。08月10日,莘县交通运输局对车辆所属运输企业作出罚款五万元的处理决定,待赵师傅缴纳罚款后,车辆得以放行。
研读莘县交通运输局作出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可谓通篇错误,千疮百孔,洋相百出,执法跟着感觉走,感觉就在梦中游,行政执法的严肃性、权威性被践踏得荡然无存。
法不对题 违规扣车
先来学习一下莘县交通运输局开具的《证据登记保存清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物品登记保存。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七条 实施行政处罚,适用违法行为发生时的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但是,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法律、法规、规章已被修改或者废止,且新的规定处罚较轻或者不认为是违法的,适用新的规定。
使用的法条属于神来之笔,典型的驴头不对马嘴,文不对题,与扣留车辆毫无关联。莘县交通执法昏睡在“解放前”,继续使用废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修订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自2021年07月15日施行已一年多,但仍未进入堂堂大莘县交通运输局的执法宝典,可见莘县交通局的领导们多么地官僚和无知。
2021年06月04日,交通运输部印发《关于严格规范公正文明执法的意见》,附十条禁令:二、随意扣留车船、证件或财物,严格依法实施行政强制措施,禁止无法律法规授权扣留当事人车船、证件或财物,禁止通过证据先行登记保存变相扣留,禁止扩大证据登记保存对象范围。
押运员从业资格“涉嫌伪造”,已被扣留,待调查核实,但车辆证照齐全,无需扣押。莘县交通执法慷慨放大自己权限,偷梁换柱,用“证保”代替“强措”,随意扣押车辆和满车货物,目中无法,明目张胆,公然违背交通运输部禁令,只为掌控罚款主动权,迫使车主就范。
车主蒙冤吞下苦果
车主宋经理聘任“白小梅”为车辆押运员时,白小梅持有“押运员”从业资格证。宋经理非专业证件鉴定专家,无能力辨识资格证真伪;非交通行政执法人员,无渠道核实资格证真假,对假证不知情,属于事件中的受害方。
作为行政执法人员,莘县交通执法理应对“涉嫌伪造”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的严重违法行为深挖细刨,追根溯源,搞清事情来龙去脉、是非曲直,然后公平、公正作出处罚。但是莘县交通执法人员心存私心,生怕到手的鸭子飞走。
8月7日,在刚刚查扣该车辆时,莘县交通执法人员未向公安部门报案,未能及时控制住假押运员白小梅,核查其个人信息并跟进调查。白小梅见证件暴露,便从莘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院内溜之大吉,逃之夭夭,下落不明。随车司机赵师傅多次拨打市长热线和向莘县公安部门报案,两部门置之不理,拒之门外。
《道路运输从业人员管理规定》第四十六条违反本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人员,由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交通运输主管部门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二)使用失效、伪造、变造的从业资格证件,从事道路危险货物运输活动的。
根据以上规定,伪造“押运员”从业资格证,纯属白小梅个人所为,与车辆所属运输公司毫无关系。迷糊的莘县交通执法被大额罚款遮住了双眼,放走了假证“真凶”白小梅,强迫运输公司当金主,货车被扣,货主催货,无辜的车主无奈蒙冤,吞下苦果,缴纳罚款五万元。
引经据典 漏洞百出
为了尽情展示法律功底深厚和知识丰满渊博,把“白小梅”假资格证案办成精品案件,莘县交通运输局煞费苦心,不惜重墨,引经据典,多头并进。待细细观之,却见漏洞百出,让人啼笑皆非。
首先,该案一直是个悬案。处罚虽已完成,罚款到位,莘县交通执法对该案的定论依然是“涉嫌伪造”,整个处罚都是在猜疑中完成,用“莫须有”的方式完成了处罚。
其次,该处罚依据的第一条法规是《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来势凶猛,气势磅礴。
《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三条 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
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最新的2015版《危险化学品目录》载明第1674号:柴油(闭杯闪点≤60℃),只有闭杯闪点小于或者等于60℃的柴油属于危险化学品。莘县交通执法缺乏对危险化学品的基本认识,拉大旗,扯虎皮,未对赵师傅驾驶车辆所载柴油进行任何取样化验,张口就来,随意认定,生拉硬套,狐假虎威。不能确定是否为危险化学品,怎能适用《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进行处罚?把法律、条例当儿戏,凸显对法制的漠视。
1674 | 柴油[闭杯闪点≤60℃] |
再次,该处罚依据的第二条法规是《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
《道路危险货物运输管理规定》第六十条 违反本规定,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企业或者单位以及托运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县级以上道路运输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拒不改正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驾驶人员、装卸管理人员、押运人员未取得从业资格上岗作业的;
明明是白小梅的个人违法行为,莘县交通执法故意混淆概念,搬弄是非,把伪造证件与无从业资格证划等号,嫁祸于运输企业。试想:如果白小梅未持有押运员从业资格证,运输企业会聘请其为押运员吗?
寄语局长 依法执法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 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违反法定程序构成重大且明显违法的,行政处罚无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第五十七条:调查终结,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对调查结果进行审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作出决定: 对情节复杂或者重大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行政机关负责人应当集体讨论决定。
尊敬的冯秀元局长,伪造证件,重罚五万,这样一起重大违法行为的荒唐处罚是莘县交通运输执法监察大队集体智慧的结晶。纵观整个处罚,从证据保存到违法处理,无一是处。小编作为一名交通运输参与者,为您有这样一支业务水平低下的执法队伍感到害羞。白小梅“涉嫌伪造”资格证,性质恶劣,理应被罚;莘县交通执法罔顾事实,法盲执法,让人气愤,其恶劣程度堪比白小梅。
尊敬的冯秀元局长,让人民群众在每一起司法案件中都感受到公平正义,是党中央对司法工作的总要求。恳请您在百忙之中关注“白小梅”案,主持正义,拨乱反正,严惩真凶。没有金刚钻,别揽瓷器活。也请冯局长带领属下执法队伍认真学习法律、法规,严格执法,让每一起处罚都让当事人感受到公平正义,打造一支业务精湛、风清气正的执法队伍,造福百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