虽然,《行政处罚法》第三十八条“行政处罚没有依据或者实施主体不具有行政主体资格的,行政处罚无效”和《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五条“交通协管员不得从事其他执法行为,不得对违法行为人作出行政处罚或者行政强制措施决定”等,均已作出明确规定,但在陕西省榆林市交警支队榆靖大队执法当中,法律和部门规章变成废纸一样,清一色协警照样独自上路代替交警拦车作出处罚决定。
9月6日,马师傅驾驶货车途经G65高速榆林市境内时,被一辆疾驶而来的警车拦截,身着协警制服的人员即开罚单。马师傅据理力争要求“疑似”执法人员提供执法证件和说明罚款理由,被其以有警车和警服为挡箭牌予以拒绝,豪横无比。马师傅为了维护自己合法权益,使用手机录像取证保留,却被榆靖交警大队的“执法者”粗暴的抢夺手机,迫使马师傅取证中断。身着协警制服的三名“执法”人员,仗着有榆靖交警大队壮胆撑腰,执法违法不收手,蛮横的开出一张字迹模糊难辨的处罚决定书,告知罚款100元记3分,撂下忽悠司机的老套话,不服行政复议可以去复议、诉讼,即扬长而去。
协警给马师傅开具的处罚决定
事后,马师傅手机短信显示,榆林市交警支队榆靖大队作出的罚款理由是“驾驶机动车在高速公路上不按规定车道行驶”。马师傅如梦初醒,原来榆林市交警支队榆靖大队的模糊罚单,既可以忽悠司机又可以遮丑。感叹榆林市交警支队培养了交警精英,创收有绝招。
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第六条“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及其交通警察执行职务时,应当加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宣传,并模范遵守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的规定,榆林市高速交警榆靖大队原本是法律、法规宣传者和模范遵守法律法规带头人,却变成法律法规破坏者。
行政处罚决定书,属于严肃的法律文书,《交通警察道路执勤执法工作规范》第四十八条“制作简易程序处罚决定书、行政强制措施凭证时应当做到内容准确、字迹清晰”的规定,可榆林市交警支队榆靖大队把部门的规章当耳旁风一样,作出不伦不类的处罚决定书,照样能逃过内容监督多道关。
作出处罚的几位“执法人员”图片
公安部早已规定,警察习惯在镜头下执法,并纳入警察执法规范当中,这是将公安机关执法工作置于公众监督之下的具体举措,也是推进警察执法规范化的具体举措。习惯在公众的镜头下执法,已变成当代公安民警在新的社会历史条件下,依法履行职务行为所必须适应的客观环境。而榆林市交警支队榆靖大队一众协警独自上路拦车罚款,不知道为何害怕司机录像?期望榆林市交警支队能查看执法记录仪,为公众答疑解惑,作出让人信服回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