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印发《关于推进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的通知》,要求2020年年底前,总结京津冀、长三角、西南5省等先行试点地区的试点经验,依托国家医保局跨省异地就医管理子系统,进一步扩大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范围,探索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制度体系、运行机制和实现路径。
《通知》明确,北京、天津、河北、上海、江苏、浙江、安徽、重庆、四川、贵州、云南、西藏12个省(区、市)为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地区。具备以下条件的省可以申请国家试点:省级人民政府高度重视和支持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工作,医保部门和财政部门通力合作,跨省异地就医住院直接结算和清算工作开展较好;全省门诊统筹政策标准、管理服务、信息系统相对统一,已基本实现省内门诊费用直接结算,具备统一的线上备案服务渠道;能够按照国家试点任务和时间进度,高质量完成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接口改造。
《通知》提出,按照全国统一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经办规程(试行)》开展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有异地门诊就医需求的人员按照参保地异地就医管理要求办理异地就医备案,参保地可提供线上自助开通异地就医备案服务。参保人在备案的就医地选择开通跨省异地就医直接结算服务的定点医疗机构就诊。跨省异地就医人员直接结算的门诊费用,原则上执行就医地规定的支付范围及有关规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医疗服务项目和医用耗材等的支付范围)。基本医疗保险基金起付标准、支付比例、最高支付限额、门诊慢特病病种范围等报销政策执行参保地规定。
国家医保局最新数据显示,京津冀、长三角、西南5省(云南、贵州、四川、重庆、西藏)开展的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截至9月28日累计结算202.56万人次,医疗总费用达4.96亿元,医保基金支付2.87亿元,门诊费用跨省直接结算试点工作取得初步成效。(记者叶龙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