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睢县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一起骗取国家医保资金的诈骗案。被告人孙某等8人犯诈骗罪,被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至一年不等的刑罚,并处罚金5万元至5000元不等。
法院经审理查明,被告人孙某伙同漯河市某医院院长李某、儿科主任李某乙在该医院组建康复科。被告人李某、李某乙在明知医院无组建康复科资质的情况下,根据孙某提议,由孙某在河南省内多个地市以免费治疗的名义拉取脑瘫、偏瘫病号入院。孙某收取住院病人的银行卡及密码、社保卡、身份证。
由李某乙负责康复科工作,李某、李某乙调配医院工作人员,被告人王某作为助理医师协助李某乙制作虚假病历,被告人杨某、赵某作为护士协助李某乙伪造病历,被告人郭某作为药库主任伪造药品出、入库记录,被告人郭某乙负责骗取医保款的账目记录,并帮助伪造住院结算票据。李某乙等康复科医务人员在医院康复科内进行与病情无关的象征性治疗,病人住院后以按摩、电疗等诊疗方式为幌子,应对医保部门检查,长期采取伪造病历、虚构医药服务项目、分解住院等模式,由孙某、李某乙等人分别在病人所在市县骗取国家医保资金。
自2020年12月至2021年11月,被告人孙某等8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伪造65名居民的住院病历,药品出、入库单,伪造住院支付结算票据,共计报销131人次,骗取国家医保资金1177474.02元。另有48份已经伪造成功的病人病历,尚未在伪造住院病历的病人所在地医保部门进行报销,涉及未报销医保资金共计533246.64元。
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孙某等8人分工协作、相互配合,制造虚假病历、伪造药品出入库单,伪造病人住院支付结算票据,用于骗取国家医保资金,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均已构成诈骗罪,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孙某等人系共同犯罪。被告人孙某、李某、李某乙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系主犯,应当按照其所参与或组织、指挥的全部犯罪处罚。被告人郭某、王某、杨某、赵某、郭某乙在实施犯罪过程中起次要或辅助作用,系从犯,应当从轻、减轻处罚;被告人孙某等8人在开庭审理期间诚恳悔罪,态度较好,自愿认罪认罚,并签署了认罪认罚具结书,属有悔改表现,可酌情从轻、从宽处罚。(袁玉洁 阮传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