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月30日,北玻股份公告称,公司收到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出具的(2020)豫03民初170号《传票》。
原告侯学党诉讼请求:判令被告北玻股份支付股权转让款15,930万元;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延迟履行付款义务期间的利息,利息计算方法为按照年利率10%的标准,以股权转让款人民币15,930万元为基数,自2020年7月1日起计算至实际支付完毕之日止;判令被告承担案件的受理费、财产保全费、财产保全保险费。
值得注意的是,在此之前,2019年2月,北玻股份因广东北玻电子玻璃有限公司股权转让纠纷,将侯学党等作为被告向洛阳中院提起诉讼,北玻股份诉求为解除有关协议、返还有关款项等。2020年7月,北玻股份收到洛阳中院送达的《河南省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19)豫03民初89号],法院判决解除有关协议、返还有关款项等。2020年8月,一审被告侯学党因不服洛阳中院作出的民事判决,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目前该案处于上诉程序阶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