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5日,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
意见显示,要加强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管理,严格落实中央、省和我市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政策和要求,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资产负债率约束指标,原则上以本行业资产负债率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预警线,加10个百分点为重点监管线。超过上述资产负债率控制线的企业,应确定年度资产负债率下降目标,未完成年度资产负债率下降序时进度或超过重点监管线的,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融资。在年度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案中,要就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进行专项说明,并按照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企业预计出现兑付风险或其他异常的,应提前2个月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意见提出,规范企业重大事项管理,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为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原则上不得为市属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严禁为非国有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子企业禁止为所在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之外的任何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
意见指出,企业应制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资产租赁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方。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年。到期后可重新公开竞争招租。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资产现值、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租赁价值评估、公开竞争招租等程序。
附: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的意见(暂行)
安政办〔2020〕50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有关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企业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暂行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及《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监督管理办法》(国资委、财政部令第32号)、《中共安阳市委安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属国有非工业企业改革的实施意见》(安发〔2017〕13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情况,现就进一步规范市属国有企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
一、明确市属国有企业范围
本意见所称市属国有企业是指代表市政府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市直党政机关和事业单位及其下属机构(单位)利用国有资产兴办或管理的国有独资公司、国有独资企业和国有控股公司及其子企业(以下统一简称为企业)。
二、明确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主管部门的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法规履行出资人各项职责。企业主管部门及其党组织负责履行企业全面从严治党责任,负责指导企业做好改革、信访稳定、安全生产、工青妇等工作,负责其主管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成员的考察,向出资人提出任免意见,并负责日常管理。属市委管理的国有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按市管干部管理权限和规定执行。
三、加强战略规划和重要事项管理
(一)加强发展战略和规划引领
企业根据功能定位、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定的经营方针,制定本企业发展战略和三年中期规划,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企业应对规划的实施过程和效果进行评估和监控,如需进行必要改进或调整,需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二)规范股东履职程序
1.国有独资公司不设股东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行使股东会职权,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授权公司董事会行使股东会的部分职权。
2.国有控股公司拟提交股东会的议题,应于股东会召开15日前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授权股东代表出席股东会会议,并按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授权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股东会会议结束后,企业应及时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股东会决议情况。
(三)规范企业章程管理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2.国有控股公司章程草案应于股东会表决前15个工作日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初审,审核意见授权给股东代表并反馈给企业,经股东会通过后生效。
3.企业应及时向市场监管部门申请办理工商登记或公司章程备案,并于登记后5个工作日内将登记备案情况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四)规范企业重大事项管理
1.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2.国有控股公司有上述事项的,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规定,由股东会或董事会决定。
3.重要企业的分立、合并、破产、解散、改制以及法律法规和市政府规定应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市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市政府批准。
4.企业应加强重大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度资金运作事项管理,严格执行“三重一大”决策机制。
5.企业要切实承担本企业担保事项的管理职责,科学制定本企业的担保管理制度和风险预防评估制度,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发现担保事项风险应及时处置并报告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企业及其子企业对外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企业净资产的50%,为单个被担保人提供的累计担保余额原则上不得超过本企业净资产的20%。原则上不得为市属国有企业之外的其他国有企业提供担保,严禁为非国有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子企业禁止为所在企业合并会计报表范围之外的任何企业和个人提供担保。
四、加强国有资产监督管理
(一)加强产权登记管理
企业及其子企业在设立、变动或注销时,应当自该情形发生之日起30日内由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请办理相应的占有、变动或注销产权登记;应于每一年度终了后90日内,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请办理产权年度检查登记。产权登记证是企业进行资产评估、国有企业股份制改组和产权转让等审批的必备文件之一,对没有产权登记证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将不予办理相关手续。
(二)加强资产评估管理
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行核准和备案管理,对于经市政府批准实施的重大经济事项涉及的国有资产评估项目,由企业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申请核准。其他国有资产评估项目实施备案管理,备案工作实行分级管理。企业及各级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工作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子企业以下(不包括子企业)的资产评估项目的备案由母公司负责。企业应在评估报告基准日起8个月(备案项目为9个月)之内,且相应经济行为实际发生前,提出核准(备案)申请。
(三)加强企业国有资产交易管理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负责审核企业的国有产权(资产)转让或增资事项。其中,因国有产权(资产)转让或增资致使国家不再拥有所出资企业控股权的,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市政府批准。企业决定其出资子公司的产权(资产)转让或增资事项。其中,承担市政府确定的重大专项任务的子企业的产权(资产)转让或增资事项,由企业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
2.产权(资产)转让或增资事项经批准后,由转让方或增资企业按照公司章程和企业内部管理制度进行决策,形成书面决议,并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中介机构开展审计和资产评估。属于公开产权(资产)转让或增资的应通过产权市场公开进行,并按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符合条件的,可以采取非公开协议方式进行产权(资产)转让或增资。采取非公开协议转让的,按有关政策规定执行。
(四)加强资产租赁管理
企业应制定资产租赁管理办法并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资产租赁应当遵循等价有偿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采取公开招租的方式确定承租方。企业资产出租期限一般不超过5年,特殊情况可以适当延长,最长不超过10年。到期后可重新公开竞争招租。企业不得通过化整为零、调整租赁资产现值、连续短期租赁等方式规避租赁价值评估、公开竞争招租等程序。
(五)加强清产核资管理
清产核资主要包括账务清理、资产清查、价值重估、损溢认定、资金核实和完善制度等内容。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根据国家、省、市有关要求或者企业特定经济行为需要,依法依规对企业开展清产核资工作。
1.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可以要求企业进行清产核资:
企业资产损失和资金挂账超过所有者权益,或者企业会计信息严重失真、账实严重不符的;
企业受重大自然灾害或者其他重大、紧急情况等不可抗力因素影响,造成严重资产损失的;
企业账务出现严重异常情况,或者国有资产出现重大流失的;
其他应当进行清产核资的情形。
2.有下列情形之一,需要进行清产核资的,由企业提出申请,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批准后实施:
企业分立、合并、重组、改制、撤销等经济行为涉及资产或产权结构重大变动情况的;
企业会计政策发生重大更改,涉及资产核算方法发生重要变化情况的;
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企业特定经济行为必须开展清产核资工作的。
(六)加强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管理
严格落实中央、省和我市关于国有企业资产负债约束的政策和要求,分类管理和动态调整资产负债率约束指标,原则上以本行业资产负债率基准线加5个百分点为预警线,加10个百分点为重点监管线。超过上述资产负债率控制线的企业,应确定年度资产负债率下降目标,未完成年度资产负债率下降序时进度或超过重点监管线的,严格控制新增债务融资。在年度董事会或股东会议案中,要就资产负债状况及未来资产负债计划进行专项说明,并按照规范的公司治理程序,提交董事会或股东会审议。企业预计出现兑付风险或其他异常的,应提前2个月向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告。
(七)规范财政资金账务处理和资本金管理
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区分以下情况处理: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金或者国有资本公积。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共同享有。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管理。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企业收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拨付的国家资本金时,应按照规定及时增加国家资本金,做好资本金变更有关手续;暂作资本公积处理的,应在发生增资扩股、改制上市等事项时,及时转增国家资本金。
(八)加强国有资本收益管理
企业应按规定申报、足额上交国有资本收益。国有独资企业拥有独资子公司的,独资子公司应当以独立法人单独申报,应交收益比例与母公司应交收益比例一致。
(九)加强财务监督
企业应当按照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按照相关规定向出资人提供真实、完整的财务、会计信息。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及企业主管部门应加强对企业财务活动的事前、事中、事后监督。
(十)加强审计监督
1.市审计局要围绕国有企业、国有资本、境外和域外投资,以及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依法对企业开展审计监督。经市委审计委员会或审计委员会办公室批准,一般情况下对企业5年内审计1次,对市管企业主要领导人员履行经济责任情况任期内至少审计1次;根据工作需要开展跟踪审计和专项审计。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企业履行内部审计职能,与国家审计、企业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相衔接,加强对企业的审计监督,实现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计全覆盖。
3.企业应建立健全党委(党组)、董事会(或主要负责人)直接领导下的内部审计领导机制。应建立内部审计机构或者履行内部审计职责的内设机构,应当根据工作需要,合理配备内部审计人员,除涉密事项外,可以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向社会购买审计服务,并对采用的审计结果负责。企业内部审计和社会审计要依法接受审计机关的指导和监督。
五、加强考核评价和薪酬管理
(一)明确考核评价职责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严格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安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7〕78号)制定考核细则,并组织对出资企业领导班子和领导人员实行年度考核和任期考核。企业应按照规定做好业绩考核目标制定和考核资料报送工作,根据经营发展情况和经审计的财务决算数据,形成经营业绩分析报告报送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企业应制定、完善内部经营业绩考核办法,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备案。
(二)加强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严格按照《安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安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经营业绩考核办法和安阳市市属国有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安政办〔2017〕78号)制定企业负责人薪酬管理实施细则。企业应在年度和任期考核结束后,制定年度或任期企业负责人薪酬方案,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审核批准后执行。
(三)加强企业工资总额预算管理
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要制定工资总额管理办法,做好企业工资总额预算方案的备案或核准工作。企业根据国有企业工资决定机制改革有关规定,合理编制年度工资总额预算,报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核准或备案。原则上,企业工资总额预算应体现与发展战略相衔接、与经营效益相联动、与功能定位和行业特点相吻合的要求。企业在经核准的工资总额预算内,依法依规自主决定内部工资分配。企业集团应合理确定总部工资总额预算,总部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原则上应低于本企业全体职工平均工资增长幅度。鼓励企业建立企业年金制度。
六、加强法人治理结构和企业领导人员管理
(一)加强自身建设
各企业应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完善法人治理结构,加强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自身建设,结合实际制定科学有效的规章制度,明确职责界限,规范履职行为,努力健全各负其责、规范运作、相互衔接、有效制衡的法人治理结构和公司治理体系。
(二)严格职数管控
1.根据企业规模、职工和党员人数、经营范围等因素,确定党组织、董事会、监事会和经理层成员数量,采取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和外派互派等方式控制领导人员和各治理主体成员的职数,并纳入公司章程管理。
2.企业规模小、人员少、业务简单的小型企业不设董事会、监事会,可设1名执行董事,1—2名监事,由执行董事兼任总经理。确因资产小、人员少,不适宜建立完善的法人治理结构而导致无法完成工商登记注册的企业,应采取合并、划转、改制等措施予以解决。
七、加强综合事务管理
(一)规范文件信息报送管理
企业应按照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和主管部门的要求按时报送公司财务指标表及其他需要报送的重要事项。
(二)加强信访工作管理
企业应按照信访有关规定做好信访工作。对于交转落实的信访件,要在规定的期限内将核实情况及处理意见报主管部门。
(三)加强保密和正版软件使用工作管理
企业应按照国家和省市保密工作相关规定,对涉密内容和涉密人员进行严格管理,加强企业人员保密工作教育。接到上级部门下发的标有密级的文件,应按规定进行使用、管理、保存及销毁,严禁利用微信等网络平台传送涉密文件和内部明电等文件。企业应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推进落实使用软件正版化,保障企业信息安全。
2020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