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6日,三晖收到深交所关注函。
关注函显示,3月15日,三晖电气发布公告,上海长耘企业管理合伙企业(有限合伙)(以下简称上海长耘)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于文彪及其一致行动人金双寿、刘俊忠、持股5%以上董监高关付安、杨建国、以及股东宁波恒晖企业管理咨询有限公司签署《股权转让协议》,协议约定上海长耘分两次受让三晖电气股份,第一次受让于文彪等五人合计持有的11974670股,占三晖电气总股本的9.36%;第二次受让金双寿等五人合计持有的26412530股,占三晖电气总股本的20.63%。在第一次股份转让完成后至第二次股份转让完成期间,金双寿等四人将其拟转让股份所对应的表决权不可撤销地委托给上海长耘行使。本次股份转让完成后,上海长耘合计持有三晖电气29.99%的股份,成为三晖控股股东,胡坤成为三晖电气实际控制人。
深交所对此表示关注,要求三晖电气及相关方核查并说明以下事项:
1.请你公司结合上海长耘自有货币资金及可利用融资渠道等情况说明其是否具备相应的履约能力,如存在融资计划或安排,请披露详细情况,并结合《收购管理办法》第八十三条的规定说明资金提供方是否与上海长耘构成一致行动人。请财务顾问和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2.请你公司详细披露截至目前于文彪等股份转让方在股份锁定和减持方面所作出的承诺,并结合承诺履行和股票质押冻结情况等,说明本次控制权变更是否存在法律障碍。请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3.请你公司补充披露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相关股东是否存在资金占用、违规担保等可能影响控制权转让的情形,本次控制权变更是否符合《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第七条的规定。请财务顾问、律师核查并发表明确意见。
4.于文彪等股份转让方承诺如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因相关土地开发及在建工程项目受到行政处罚或者承担其他责任的,造成的损失由其承担。请你公司补充说明于文彪等股份转让方承担损失的具体方式及履约保障措施。
5.请你公司补充说明第二次股份转让的具体时间安排。
请你公司就上述问题做出书面说明,在2021年 3月19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并对外披露,同时抄送河南证监局上市公司监管处。同时,提醒你公司:上市公司应当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本所《股票上市规则》和《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规定,诚实守信,规范运作,认真和及时地履行信息披露义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