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建立公平、透明、高效的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工作机制,对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进行统一规范,保护行政申请人合法权益,近日银保监会起草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实施办法》”),现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实施办法》全文共计6章90条,进一步明确了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事项的范围、办事条件、申请材料、申请程序等,以规范银保监会及其派出机构实施保险中介业务许可等行政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早在2019年6月,银保监会就向保险中介机构下发《保险中介行政许可及备案实施办法(征求意见稿)》,将保险代理、保险经纪、保险公估三个主体准入规定进行了统一整合,并以负面清单形式提高高管准入门槛。
财联社记者注意到,此次《实施办法》全国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5000万元仍维持不变,但拟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区域性保险专业代理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区域性保险经纪机构注册资本最低限额为2000万元,这两项注册资本均较去年提升了一倍。
对此,中国社科院保险与经济发展研究中心副主任王向楠对财联社记者表示,“中国保险专业中介机构的数量很多,但大而强不足,提高最低注册资本要求主要为了控制机构数量、提升新进入者的资质。此意见稿将全国性与区域性机构的最低资本要求调整为5:2,与全国性(经营省区市数目超过15个)与区域性保险公司的最低资本要求对应起来。”
复旦大学保险系副教授陈冬梅指出,“本次提高保险中介的门槛,是保证专业性的一项措施,可以过滤资质较差公司,同时引入更加优质的公司,利于保险监管。曾经保险中介一度门槛太低,以致泥沙俱下,市场秩序混乱。”
同时,一位车险合规人士表示,“监管此次将中介牌照门槛提高了。比起以往,此次意见稿细化、明确了中介集团的标准,这是监管希望保险中介能够有自己的品牌,实现专业化、特色化发展。”
《实施办法》规定,申请经营保险代理业务资格股东应满足财务状况良好,具有以自有资金对外投资的能力,出资资金自有、真实、合法,不得用银行贷款及各种形式的非自有资金投资。
同时,法人股东应当具有良好的公司治理结构或有效的组织管理方式,社会声誉、诚信记录、纳税记录以及经营管理良好,出资日上一年末(设立时间不满一年的,以出资日上一月末为准)净资产应不为负数,出资日上一月末净资产及货币资金均大于出资额。
而银保监会亦指出,保险经纪业务申请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申请人不得申请经营保险经纪业务:
(一)最近5年内受到刑罚或重大行政处罚;
(二)因涉嫌重大违法犯罪正接受有关部门调查;
(三)因严重失信行为被国家有关单位确定为失信联合惩戒对象且应当在保险领域受到相应惩戒,或者最近5年内具有其他严重失信不良记录;
(四)依据法律、行政法规不能投资企业;
(五)银保监会根据审慎监管原则认定的其他不适合成为保险经纪机构股东的情形。
同时,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高级管理人员拟任应符合大学专科以上学历,从事金融工作10年以上的人员不受此项限制;同时满足从事金融工作3年以上或者从事经济工作5年以上、具有履行职责所需的经营管理能力,熟悉保险法律、行政法规及银保监会的相关规定。
另外,保险专业代理机构、保险经纪机构拟任高级管理人员在存在潜在利益冲突的机构中任职的,应提交从原单位辞职的证明、辞职承诺书或者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兼职的证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