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
昨天,
河南省教育厅发文规范培训机构健康发展。
具体有哪些内容,
小编来划重点!
培训机构不得有这些行为
《征求意见稿》提出,培训机构收取和使用培训费用,应当遵守相关规定,制定收费标准、退费规定和管理办法。严格落实明码标价规定,按要求公示收费项目、收费标准等内容,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在招生收费时履行告知义务,收取费用应当开具税务发票,妥善、及时处理学生的退费要求。对培训机构收退费的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同时,培训机构不得强制、诱导学员使用消费贷款,不得捆绑贷款、金融等产品或者服务。
《征求意见稿》要求,培训机构应当配备与培训类别和规模等相适应的专兼职员工队伍,不得聘用在职中小学教师,聘用外籍人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
培训机构的广告宣传形式与内容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等相关规定,不得进行虚假宣传,欺骗和误导受教育者及其家长。培训机构的广告宣传监督管理,由市场监督管理部门依法实施。
培训机构有这些行为可追责
培训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教育行政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民政部门、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有违法所得的,退还所收费用后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责令停止招生、吊销办学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擅自分立、合并培训机构的;
(二)擅自改变培训机构名称、类别和举办者的;
(三)发布虚假招生简章或者广告,骗取钱财的;
(四)管理混乱严重影响培训秩序,产生恶劣社会影响的;
(五)恶意终止培训业务、抽逃资金或者挪用培训业务经费的;
(六)其他违法违规行为。
公众可提出反馈意见
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2021年2月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