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1日,洛阳市国资委发布《关于监管企业私募股权投资基金规范发展的意见》。
《意见》围绕全面把握基金业务发展的作用和风险,明确开展基金业务的主要原则,把握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的重点领域和关键转变,完善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相关配套措施,优化投资基金与基金管理的国资监管五方面出台17条措施。
《意见》指出,监管企业应把防范,化解基金风险放到重要位置,原则上不得参与不具有控制力的劣质后级投资基金,不得以承诺最低收益,承担投资损失,承诺回购本金,差额收益补足及其他附加条款等债务性方式建立或投资基金。从基金设立,日常管理,投资决策,风险处置,清算退出,考核评价等各方面,全过程,全方位,多层次加强对建立风险预测监测机制,完善风险监控指标,重点关注改变投资主业,转移资金,出现重大投资损失等风险情况。
监管企业投资基金的规模与方向和与主业经营范围,自身资本实力,融资能力,行业地位,管理水平等相适应;监管企业要按照服务主业发展的基本原则开展业务,主要投向与主业相关的横向投资并购或初步延伸产业链,支撑企业加快创新转型发展,实现与主业构成协同效应或对主业形成良性扩展的效果。监管企业资产负债率偏高,现金流紧张的企业原则上不得新设投资基金;原则上不得举债投资基金(投资符合政策导向的政府投资基金和创业投资基金除外);不得为基金提供任何形式的担保或采用其他形式的连带责任;不得委托他人代为投资基金;不得替代他人代持基金;不得通过新设基金,委托贷款等金融方式进行非主业投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