鹤壁市人民政府9月15日消息,为把握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政策机遇,促进企业发展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鹤壁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 “千鹤展翅”行动计划日前印发。
计划明确,经过5年努力,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境内外上市企业达到3~5家;至少新增3家企业在省证监局辅导备案;新增20—30家企业列入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挂牌企业达200家以上。此外,计划还明确扶持政策,加大上市挂牌政策扶持力度:
对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
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对在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经县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批准,并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展示板挂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3万元。
每成功辅导1家企业上市奖励主办券商10万元。每成功辅导1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主办券商2万元。已上市、已在“新三板”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首次以股权质押贷款的,对市内贷款银行给予贷款额度0.5‰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
鹤壁市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
“千鹤展翅”行动计划
为把握国家大力发展多层次资本市场的政策机遇,促进企业发展与资本市场有机结合,充分发挥资本市场促进我市经济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作用,特制定本行动计划。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资本市场全面深化改革的重大部署,积极抢抓国家设立科创板并试点注册制及《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修订等一系列重要机遇,根据政府引导、企业自愿、市场运作、政策扶持的工作原则,按照培育一批、改制一批、辅导一批、申报一批、上市一批的总体思路,支持企业利用资本市场提升规范治理水平和综合竞争能力,充分发挥资本市场助推器作用,助力鹤壁市经济高质量发展。
二、总体目标
经过5年努力,到2025年底,力争全市境内外上市企业达到3—5家;至少新增3家企业在省证监局辅导备案;新增20—30家企业列入省定重点上市后备企业库;挂牌企业达200家以上。
三、重点工作
(一)建立上市后备企业资源库。按照企业自愿申报、政府积极推动的原则,根据各层次资本市场不同要求,建立市级上市后备企业库,同时,积极推荐优质企业进入省级后备企业库。参照资本市场改革新趋势,制定入库标准,实行动态管理、分类指导、定期调整。结合市科技局高新技术企业及市工业和信息化局规模以上企业名单,围绕汽车电子、食品、镁精深加工等优势产业,每年进行全面摸排,筛选一批主营业务突出、市场竞争力强、发展前景广阔、具有较好上市基础的企业,充实后备企业资源库。抓住科创板设立并试点注册制的改革机遇,对拥有关键核心技术的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先入库。建立分类跟踪服务机制,各县区、各部门根据企业规模、所处行业和发展阶段的不同,分层分类推动企业参与资本市场。
(二)加大资本市场宣传培训力度。市金融局及各县区要定期开展资本市场知识培训,着力提高各级领导干部和企业家资本市场意识,积极营造抓企业上市挂牌的浓厚氛围。要利用会议、新闻媒体、网络培训及微信公众号等方式,多渠道、多途径开展宣传,帮助企业了解最新上市挂牌政策和动态,激发企业上市挂牌热情。要以后备企业、规模以上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为重点,分领域、分层级、分阶段开展有针对性的专题培训,定期组织券商、投资机构等深入企业、园区,宣讲上市挂牌政策法规,帮助企业理解相关政策,对接各类战略投资者。培训费用按有关规定标准列支并由同级财政承担。
(三)建立“绿色通道”服务机制。各级职能部门要积极履职尽责,开辟“绿色通道”,采取一企一策、一事一议等定制式办法,帮助企业解决上市挂牌过程中的困难和问题。上市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资产重组、上市申报等事项办理过程中,发展改革、财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住房城乡建设、应急管理、国资、市场监管、税务、海关等有关部门要依法依规及时出具相关证明文件或办理相关手续,原则上自企业报送材料齐备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结。特殊情况需要延期的应及时通知企业,需要与上级部门协调出具的,由相关市直部门负责对接。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上市中介机构就企业上市事项申请访谈的,有关部门要予以支持、配合。发展改革、自然资源规划、生态环境等部门对拟上市企业报送的募投项目,应按照政策规定尽快办理相关手续,出具意见。
四、扶持政策
(一)鼓励企业股份制改造
1.企业上市股改过程中以未分配利润、资本公积和盈余公积转增注册资本,产生的个人所得税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财政先征后全额奖励给企业。
2. 企业在上市股改过程中,因正常调整以前年度应纳税所得额而增加的企业税收地方留成部分,由受益地方财政按50%比例返还支持;需要补缴增值税、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等税费,因有特殊困难,不能按期缴纳税款的,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管法》相关规定提出申请并经审核批准后,延期缴纳。
3.后备企业股改重组过程中,同一投资主体内部所属企业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包括母公司与其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公司所属全资子公司之间,同一自然人与其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一人有限公司之间土地、房屋权属的划转,根据《财政部税务总局关于继续支持企业事业单位改制重组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18〕17号)规定,免征契税。
4.后备企业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一并转让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的,不属于增值税征收范围,不视同销售而征收增值税。
5.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一次性发生的土地、房产、车辆等权证过户,企业水、电、气(热)及其他无形资产过户,有关部门应尽快办理相关手续,相关费用在规定范围内按最低标准征收,涉及国有资产的按照国有资产管理规定办理。
(二)加大上市挂牌政策扶持力度
1.对沪深交易所首发上市企业奖励500万元。该奖励分阶段实施:在河南证监局辅导备案,给予50万元奖励;获中国证监会或证券交易所受理首发上市申请材料,给予50万元奖励;成功上市发行后,给予剩余奖励。市外境内上市企业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视同首发上市,给予一次性奖励。2019年1月1日以来,上市工作已取得上述实质进展,但未享受我市原有此类奖励政策的企业可以重新申报,按此项奖励政策执行。
2.对在境外证券交易所成功上市的企业,一次性奖励200万元。
3. 对在全国中小企业股份转让系统(以下简称“新三板”)挂牌的企业,一次性奖励100万元。“新三板”挂牌企业成功转板上市的,视同首发上市,给予差额奖励。市外“新三板”挂牌企业其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迁入我市的,一次性奖励100万元。
4.经县区金融工作部门备案批准,并在中原股权交易中心交易板、展示板挂牌的企业,分别一次性奖励30万元、3万元。
5.每成功辅导1家企业上市奖励主办券商10万元。每成功辅导1家企业在“新三板”挂牌奖励主办券商2万元。已上市、已在“新三板”和中原股权交易中心挂牌公司首次以股权质押贷款的,对市内贷款银行给予贷款额度0.5‰奖励,最高限额10万元。
(三)支持企业直接融资
1.上市挂牌企业通过增发、配股等方式实现再融资,且募集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按照实际募集资金的2‰给予奖励,单个企业年度最高限额50万元。
2.鼓励企业运用公司债、企业债、短期融资券、中期票据、中小企业集合债、私募债、资产证券化等方式开展直接融资。对成功发行债务融资工具实现融资的企业,按照实际发行金额给予1‰的发行补贴,单次最高限额50万元。
3.与中介机构正式签约的上市后备企业引进基金等投资机构,且引进资金80%以上投资于我市的,待企业成功上市后对该投资机构给予投资额度一定比例的资金奖励,股权投资按照实际投资我市金额给予2‰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债权投资按照实际投资我市金额给予1‰奖励,最高限额50万元。
(四)全面加强要素保障
1.对重点上市后备企业房屋权属清晰,但因历史原因造成建房手续不全的,在办理不动产证时,根据企业上市需要,区分情况,自然资源规划部门依程序补办规划许可手续并予以规划核实,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出具质量鉴定合格报告书并报质量监督部门备案,申请单位出具土地使用权证等相关手续,经公告无异议后,不动产登记部门予以确权发证。
2.后备企业和已上市挂牌企业在辖区内投资新建符合国家产业政策的项目,市发展改革委、自然资源规划局、生态环境局等部门优先办理项目立项、安排建设用地指标,优先办理环评的预审、转报或核准手续。
3.后备企业在股份制改造过程中,原来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改为出让方式处置的,土地出让金按照拟出让时的出让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减去拟出让时的划拨土地使用权权益价格标准核定。后备企业在进入辅导期后缴纳所涉及的土地出让金确有困难的,依法申请报市、县政府批准后,可在上市后1年内分期缴纳。
4.将上市公司产品和服务优先纳入政府招标采购和重点项目招标采购目录,支持其首台(套)重大技术装备、重点新材料及研发技术服务在我市的推广和应用。
五、保障措施
(一)完善工作机制。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企业上市工作会议,听取企业上市工作汇报,统筹研究解决相关问题。各县区上市工作主管部门每月实地走访或联系辖区内省定上市后备企业,了解上市工作进展情况,研究解决企业上市遇到的困难和问题,需要市级部门协调解决的及时报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召开协调会。上市后备企业在确定中介机构、改制、上市辅导、申报材料等重大事项时,应同时向市金融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和所在县区上市工作主管部门报告。
(二)强化督导考核。市政府将各县区企业上市工作列入年度考核目标,每年初将上市目标任务分解至各县区。各县区每季度第一个月的5日之前将上市后备企业上市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融资情况报市金融局。对各县区目标落实情况实行月督导、季通报、年考核。对完成目标较好的县区,市政府予以通报表扬;对未完成当年考核目标的予以通报批评并取消年度金融工作先进单位评选资格。对在企业上市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及个人进行表彰和奖励。企业成功上市的,对企业法定代表人及相关人员进行表彰,在评定劳动模范及各类评优评先活动中予以优先推荐。
(三)加强合作交流。加强与上级监管机构和主管部门、各交易所及专业机构的合作交流,协助上级监管机构做好我市重点拟上市挂牌企业的服务辅导、上市挂牌公司的日常监管,提升上市挂牌公司质量,促进上市挂牌公司规范运作。加强与各交易所的信息沟通、工作联系和人员交流,建立定期协商合作机制,为企业提供实时咨询服务,提升企业利用资本市场的能力和水平。
(四)确保奖补资金。市级固定税源申请主体奖励资金由市财政全额负担,市区共享税源申请主体奖励资金由市、区财政按各50%比例支付,县属申请主体奖励资金由企业所属县财政支付。市级固定税源申请奖励主体向市金融局提出奖励申请,市金融局进行初审,市财政局复审后报市政府批准同意,市财政局据此拨款。市区共享税源申请主体向区企业上市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报区政府批准后向市金融局提出奖励申请,后续市级奖励资金拨付参照市级固定税源申请主体兑付流程。县属申请主体直接向县企业上市工作主管部门提出奖励申请,奖励资金下达后向市金融局备案。各县区要及时兑付企业上市奖励资金,奖励资金需在企业提交申请后30个工作日内拨付企业账户。
六、其它
本行动计划仅适用于注册地和纳税登记地在我市的企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鹤壁市人民政府关于加快推进企业上市挂牌工作的实施意见》(鹤政〔2018〕10号)等市本级已出台的相关企业上市挂牌扶持政策不再执行。本行动计划执行过程中,上级相关政策发生变化的,按上级政策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