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月28日,记者从郑州市环境攻坚办了解到,为持续改善郑州市大气环境质量,进一步夯实各开发区、区(县)市主体责任,按照《河南省城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的要求,《郑州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办法(试行)》正式印发,将于2020年10月1日起实施。
据悉,本办法适用于各开发区、区(县)市环境空气质量的生态补偿。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包含PM2.5、PM10月均浓度和PM2.5、PM10月均浓度同比改善率4项因子。市内八区计算及考核数据采用国控点位自动监测的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数据,六县市和上街区、航空港区采用省控空气质量监测点位数据。河南省郑州生态环境监测中心负责每月对各开发区、区(县)市空气质量监测数据进行审核汇总。市攻坚办负责每月对各开发区、区(县)市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计算结果进行核算,通报各开发区管委会、区(县)市人民政府。市财政局依据市攻坚办出具的生态补偿核算结果汇总情况报告,对各开发区、区(县)市扣缴资金统一进行结算。环境空气质量生态补偿扣收结余资金由市财政统筹用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市财政局、市攻坚办对资金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生态补偿资金按月度核算兑现,按以下方法计算:
以郑州市PM2.5、PM10月均浓度市均值和PM2.5、PM10月均浓度同比改善率市均值作为考核基数,按阶梯标准计算。
1.PM2.5月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当月PM2.5浓度高于考核基数0-5微克(含)的按10万元/微克实施扣款;高于5微克以上的部分按20万元/微克实施扣款。
2.PM2.5浓度同比改善率生态补偿标准
当月PM2.5浓度同比改善率低于考核基数0-3.0个百分点(含)的按15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超过3.0个百分点的部分按35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
3.PM10月均浓度生态补偿标准
当月PM10浓度高于考核基数0-5微克(含)的按5万元/微克实施扣款;高于5微克以上的部分按10万元/微克实施扣款。
4.PM10浓度同比改善率生态补偿标准
当月PM10浓度同比改善率低于考核基数0-3.0个百分点(含)的按10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超过3.0个百分点的部分按20万元/百分点实施扣款。(大河报·大河客户端记者 郭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