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6日,记者从河南省社会保险中心获悉,近日,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向各省辖市、济源示范区、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省直各部门,中央驻豫各机关事业单位印发《关于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核算办法有关问题的通知》。由于临时退休待遇与退休人员最终应享受的正式待遇差距逐年增大,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决定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核算办法。新政策影响人员为2020年1月及以后退休的人员(含退职人员),新标准将于2021年1月起实施。
据了解,根据国家及河南省有关政策规定,2017年6月,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印发了《关于做好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核定发放有关问题的通知》(豫人社办〔2017〕89号),在退休人员按照制度改革计发办法核算养老保险待遇(正式待遇)前,统一将基本工资标准封定在2014年9月、按改革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核算发放临时退休待遇,较好地保障了退休人员的基本生活。由于豫人社办〔2017〕89号文件核算办法未考虑待遇增长因素,随着制度改革的推进,临时退休待遇与退休人员最终应享受的正式待遇差距逐年增大。为妥善解决这一问题,经研究,决定调整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核算办法。
据悉,临时退休待遇统一按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前退休待遇计发办法、并综合考虑制度改革以来退休人员正式待遇增长幅度等因素核定,其中基本工资标准封定在2014年9月,计发比例仍按国人部发〔2006〕60号文件规定执行。
(附临时退休待遇核算)
组织实施:
(一)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退休、已按豫人社办〔2017〕89号文件规定核算发放临时退休待遇的人员,由各级社保经办机构通过河南社会保障信息系统统一调整临时退休待遇标准,2021年1月按新标准发放,同时补发退休次月至2020年12月期间的待遇差额部分。
(二)2021年1月及以后退休的人员,以及2020年1月至2020年12月期间退休、但2020年12月底前尚未核算发放临时退休待遇的人员,由参保单位填报《机关事业单位退休人员临时退休待遇申领表》(见附件),社保经办机构按本通知第二条规定核算发放临时退休待遇。
温馨提示:其他注意事项
(一)2014年10月以来职务(技术职称)降低的人员,根据单位申请,可按降低后的职务(技术职称)对应的2014年9月工资标准核算发放临时退休待遇。
(二)机关事业单位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以来从企业调入机关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退休时,以本人调入机关事业单位首次确定的职务(技术职称),参照同职务(技术职称)同条件人员对应的2014年9月工资标准核算发放临时退休待遇。
(三)退休人员核算正式待遇时,对正式待遇与此前已发放的临时退休待遇进行差额结算,多退少补。(记者 张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