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提请省人大常委会审议
郑州航空港区将获 更大先行先试自主权
21日,《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草案)》提请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条例(草案)》共11章63条,包括总则、管理体制、规划与建设、产业发展、投资与贸易、金融与服务、法律责任和附则。
赋予更大的先行先试自主权
经济发展先行区,需要有更大的先行先试自主权来保障。《条例(草案)》专门设计“管理体制”一章,省人民政府设立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管理委员会作为实验区的行政管理机关,行使省辖市人民政府经济和社会管理权限以及省人民政府服务的特殊管理权限,由省人民政府委托郑州市人民政府依法管理。
为推动形成精简、高效、运行灵活的行政管理体制,《条例(草案)》明确,实验区应当深入推进人事及薪酬体制改革,创新选人用人机制,可以实行人员聘用制、岗位聘任制、绩效考核制等,摸索实行年薪制、协议工资制和有条件的兼职兼薪等多种薪酬方式。
应以建设国际化现代化航空都市为目标
实验区要如何规划建设?按照《条例(草案)》,实验区周边区域的城市规划应当与实验区总体规划相协调。
实验区应当统筹产业布局、人口分布、资源利用和基础设施建设,高水平推进城市功能区连片综合开发,形成空港、产业、居住、生态功能区共同支撑的航空都市。
实验区应当以建设国际化、现代化航空都市为目标,在规划建设中突出交通枢纽特色,加强对多式联运综合性场站、航空货运枢纽、卡车转运中心、保税燃油基地、航空物流配套服务等场站和设施的安排。
实验区应当统一规划、建设、运营、管理城市地下综合管廊,推动通信、电力等电缆入地,形成无管线城市天空。
优先发展高科技低能耗项目
区域发展,需以产业为支撑。根据《条例(草案)》,实验区应当围绕航空物流、高端制造和现代服务业,制定并发布产业发展指导目录并适时更新。
实验区应当制定产业政策与准入标准,创新资金、土地供应和物业使用等模式,依法制定相关优惠政策,支持符合产业发展方向的项目先行先试。
实验区优先发展科技含量高、资源消耗低的产业项目,禁止发展高污染和高环境风险的产业项目。
同时,应当设立实验区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实验区内高端制造等产业发展。支持通过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做大产业发展基金规模。鼓励在实验区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实验区的创业投资。
放宽外籍员工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
根据《条例(草案)》,实验区实行外商投资准入前国民待遇加负面清单管理制度。市场准入负面清单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
关于营商环境建设,实验区应当培育市场化、法治化、国际化的营商环境,建立与国际规则相衔接的商事登记制度,推进注册登记便利化。
省市相关部门应当简化实验区外籍员工就业许可审批手续,按照法律、法规规定,放宽实验区外籍员工签证、居留许可有效期限。对接受实验区邀请开展商务贸易的外籍人员,出入境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给予过境免签和临时入境便利。
实验区应当依托电子口岸平台,建设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服务体系,实现部门之间信息互换、监管互认、执法互助。
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
航空金融中心如何建设?按照《条例(草案)》,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与实验区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
集聚发展各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验区开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投资计划等产品,形成多功能、多层次金融体系,建设区域性航空金融中心。
加强实验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实验区内个人可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实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支持实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
财政支持方面,实验区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实验区财政收支纳入郑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接受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
实验区实行双创企业奖励制度,对早开工、早投产的双创项目给予一次性奖励,对双创企业开拓市场的费用给予一定比例的补贴。
支持新郑国际机场扩大航权
为加快实验区改革开放步伐,《条例(草案)》提到,实验区应当利用综合交通枢纽优势,全面融入“一带一路”和中国(河南)自由贸易试验区一同申建内陆自由贸易港,着力打造内陆开放高地。
支持实验区与“一带一路”沿线国家和地区开展深度合作,建设“空中丝绸之路”交流平台,畅通空中经济廊道。
支持郑州新郑国际机场扩大航权,并与国际枢纽机场建立货运联盟。
支持实验区与长江经济带、京津冀地区、粤港澳大湾区等区域开展多层次国内合作。
支持实验区优先安排建设领事馆区、国际社区、国际医院、国际学校与国际商贸、文化、技术、信息、人才交流交易中心。
建立完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
人才是第一资源。实验区应当编制符合实际需要的人才发展专项规划,并纳入国民经济与社会发展规划。
支持实验区加强与海外研发机构合作,创新海外人才交流政策、机制,打造海外人才引进“绿色”通道,探索建立海外人才离岸创业创新基地。
同时支持建立股权激励制度,企业、高等院校、科研院所可以采取科技成果入股、股权奖励、科技成果收益分成等方式,对作出贡献的科研人员和管理人员给予股份和分红权激励。
实验区还应当建立人才荣誉和奖励制度,对有重大贡献的各类人才给予表彰、奖励。
关于人才服务保障,《条例(草案)》明确,实验区应当建立完善的人才服务保障体系,为人才的户口迁移、就医、子女教育、配偶就业、住房等提供全方位服务和保障。
将人才住房纳入实验区住房保障计划、规划,采用出租、出售或者住房补贴等方式,建立涵盖各级各类人才住房供应体系。
实验区还要设立人才专项资金,用于人才引进、培养、激励、服务以及支持人才创新创业。鼓励社会组织、企业和个人发起设立人才发展基金,为实验区人才发展提供资金支持和保障。
((郑报全媒体记者 董艳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