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13日,记者获悉, 为了持续优化营商环境,维护市场主体合法权益,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推动高质量发展,根据国务院《优化营商环境条例》《河南省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开封市制定《开封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以下简称《条例》)。
《条例》指出,市人民政府以郑开同城化等发展战略为载体,推动建立统一的市场准入和监管规则,建立要素自由流动的统一开放市场。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结合实际,充分运用现行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推进改革创新,探索具体可行的优化营商环境新经验、新做法,并通过制定规章、规范性文件等方式,及时复制、推广行之有效的改革措施。以市场主体满意度和社会公众满意度为导向,建立营商环境奖惩兑现机制,发挥营商环境评价体系的引领和督促作用。
《条例》要求,市人民政府应当建立统一的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制度,实施目录清单管理,建立健全公共资源交易公共服务统一平台,全面推行公共资源交易全流程电子化。政府采购和招标投标等公共资源交易活动应当公开透明、公平公正,不得设定不合理条件,不得设定潜在投标人或者供应商。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因使用电子招标投标方式,额外向投标人收取费用或者不合理地增加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的难度。财政、审计部门应当加强政府采购及招标投标领域监督检查,完善联合惩戒机制。
《条例》指出,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为中小企业融资提供增信服务,建立信贷风险补偿和奖励机制。要依托中国人民银行征信中心动产融资统一登记公示系统,对动产和权利担保进行统一登记,推广使用动产、知识产权、股权、应收账款、仓单、提单、订单、保单等进行担保融资。政府相关部门应当根据需要在产业园区设立政务服务窗口。鼓励各类产业园区管理机构设立一站式服务受理点,提供企业开办、项目建设、人才服务等政策咨询和代办服务。全市政务服务事项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统一纳入市、县(区)一体化在线政务服务平台和政务服务大厅办理。市、县(区)人民政府应当推进线上和线下政务集成融合服务,实现政务服务线上一个门户、一网通办,线下一个平台、一窗通办。
《条例》说明,市、县(区)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建立常态化政企沟通机制,及时倾听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评价,回应市场主体的意见和诉求,公开承诺办理和答复时限,切实保障市场主体合法合理诉求得到及时响应和处置。依据法律政策或者现实条件无法解决的,应当及时告知市场主体并说明情况。市人民政府设立优化营商环境咨询委员会,负责收集、反映市场主体对营商环境的评价和诉求,为营商环境改革提供决策咨询,推动优化营商环境精准施策。
本条例自2022年2月1日起施行。
来源:开封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