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起,按照省医保局要求,洛阳市对29种药品开展支付标准试点工作,市民在所有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和医保定点零售药店,这29种药品超出支付标准范围也可享受一定比例报销。
记者从洛阳市医保局获悉,本次开展支付标准试点的29种药品,均是为满足不同患者住院和购药需求。
洛阳市医保局相关负责人介绍,按照现行医保政策,患者在定点医药机构住院治疗或购药时,根据药品类别,原则上按通用名(含剂型)确定药品的医保支付标准,在标准范围内可享受医保报销。“依照病情和个人经济能力,部分参保患者在治疗时,可能使用同类型(价格一般较高)却不在支付标准范围内的药品,以往这些药品不予报销,调整后,此次29种药品也可按一定比例报销。”该负责人说。
具体标准为: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不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以实际销售价格为基础,按政策规定分担。
参保患者使用价格高于支付标准的药品,超出支付标准的部分由参保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以内部分由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纳入试点的药品,医保基金按照药品说明书支付。
以某品牌健胃消食片属于医保目录内药品,每盒8元定为支付标准为例:
第一种情况,参保患者在医疗机构就诊时使用A厂健胃消食片时,在未超出支付标准范围内医保报销按政策规定分担。
第二种情况,如在治疗过程中,参保患者希望用同通用名但超出医保支付标准的其他厂家或价格较高的其他品牌健胃消食片,以这种品牌每盒价格为15元为例,按原有政策15元须由患者全部自费,但是,此次试点,超出支付标准8元的7元钱由参保患者自行承担,支付标准8元以内部分由参保患者和医保基金按政策规定分担,一定程度上给了患者更多用药选择权,同时也帮患者分担一部分费用。
据悉,此次试点周期暂定两年。试点期间,如国家医保局出台关于支付标准的正式文件,则按照正式文件精神做调整。
来源:洛阳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