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进一步规范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政策,立足“房住不炒”定位,同时用足用好住房公积金,按照商丘市住房公积金个人贷款情况和住建部监管要求,近日,商丘市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发出《关于调整住房公积金政策有关问题通知》(简称《通知》),《通知》中对商丘市住房公积金政策作出以下调整,并于4月1日起开始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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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整申请人家庭住房套数认定标准。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住房套数,按照购房所在地房屋主管部门提供的(农村私有自建住房除外)家庭住房信息,征信查询记录、面谈笔录等综合认定。
停止受理有两次或两次以上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记录的借款申请人(含共同借款人)的贷款申请。
扩大住房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受益范围。从公积金缴存开户之日起三年内通过县级以上政府部门公开招录的我市在编公职人员和军队转业安置财政供给人员在购买首套自住住房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时,计算其可贷额度时不受缴存时间系数及账户余额系数的限制。个贷率达到85%时,由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适度调整相关政策。
调整提取公积金后申请贷款条件。借款申请人(含共同申请人)提取住房公积金后,不再受一年内不得申请个人住房贷款的限制。同一套自住住房购房提取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的,其提取金额、购房首付款金额与公积金贷款额之和不得超过房屋总价。
调整公积金冲还贷规则。公积金逐月冲还贷及使用公积金账户余额提前部分还款业务须还款满一年后,方可办理。
来源:商丘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