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4日,记者从商丘市市场监督管理局获悉,国家市场监管总局发布的《明码标价和禁止价格欺诈规定》(以下简称《规定》)7月1日起施行。新规共有27条条款,对明码标价和价格欺诈作出明确定义,大幅删减了原两部规章中滞后和不符合实际的条款,增强了规章的可操作性,提升了监管效能。 记者了解到,《规定》适用于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经营者违反明码标价规定行为和价格欺诈行为的监督管理和查处。针对明码标价,《规定》指出,经营者销售商品应当标示商品的品名、价格和计价单位。经营者提供服务应当标示服务项目、服务内容和价格或者计价方法。经营者在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不得在标价之外加价出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 对于电商和网商,《规定》也有明确规定:经营者通过网络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应当通过网络页面,以文字、图像等方式进行明码标价。对于各种促销时的虚假折扣标价行为,《规定》进行了如下规定:经营者没有合理理由,不得在折价、减价前临时显著提高标示价格并作为折价、减价计算基准。经营者不得采用无依据或者无从比较的价格,作为折价、减价的计算基准或者被比较价格。
《规定》对于赠品的相关标注也进行了明确,经营者赠送物品或者服务(以下简称赠品)的,应当标示赠品的品名、数量。赠品标示价格或者价值的,应当标示赠品在同一经营场所当前销售价格。此外,《规定》还规定了经营者不得实施这些价格欺诈行为:谎称商品和服务价格为政府定价或者政府指导价;以低价诱骗消费者或者其他经营者,以高价进行结算;通过虚假折价、减价或者价格比较等方式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销售商品或者提供服务时,使用欺骗性、误导性的语言、文字、数字、图片或者视频等标示价格以及其他价格信息;无正当理由拒绝履行或者不完全履行价格承诺;通过积分、礼券、兑换券、代金券等折抵价款时,拒不按约定折抵价款;其他价格欺诈行为。
来源:商丘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