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月7日,三门峡市城管局、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市文明办5部门联合印发《关于加强城市市政道路挖掘占用审批管理的意见(试行)》(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加强城市市政道路挖掘占用审批管理。
《意见》适用于三门峡市中心城区规划区范围内湖滨区、开发区城市市政道路挖掘占用事项的审批监管,陕州区、示范区可参照执行。《意见》所称挖掘占用道路,是指挖掘或占用市政道路,实施埋(架)设硬线(燃气、上水、排水等管道)、软线(通信信息、监控、电力电缆等线缆)等管线工程施工、轨道交通建设及其交通疏解施工、人行道改造施工、交通隐患整治、道路品质提升施工、路面改造施工以及在道路范围内进行勘探、养护、维修等临时性活动的行为。
《意见》中“四个坚持”明确审批标准,一要明确坚持从严管控,任何单位和个人禁止擅自占用或者挖掘城市道路。新建、改建、扩建的城市道路交付使用后5年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后3年内不得挖掘。因完善配套设施或应急抢修确需挖掘占用的,须办理审批手续。二要坚持科学规划,建设单位提出挖掘占用申请时,必须提供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出具的是否符合规划的意见。三要坚持绿色施工,已获批的挖掘占用修复事项,在施工过程中要采取有效防尘降尘措施,建筑土方、工程渣土、建筑垃圾应当及时清运,在场地内堆存的,应当采用密闭式防尘网遮盖。四要坚持急事特办,对埋设在城市道路下的供水、排水、供电、燃气、热力、通信等市政管线发生故障需要紧急抢修的,可先行破路抢修,并及时向市住建局、市公安局、市城管局报告有关情况,在24小时内按规定补办批准许可手续。
此外,《意见》对各单位分工、管理标准、审批流程和工作要求等内容进行了明确,旨在全面提升三门峡市市政道路挖掘占用管理工作水平,确保道路完整通畅和市容环境整洁,让人民有更多获得感,为人民创造更加幸福的美好生活。
来源:三门峡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