平顶山市对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进行调整,自今年1月1日开始执行。根据要求,2022年12月底前,增加的待遇将全部发到相关人员手中。
据市人社局工伤保险科科长张书圣介绍,伤残津贴等工伤保险待遇调整对象为平顶山市2021年12月31日前开始享受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的工伤人员或因工死亡人员供养亲属。此次调整坚持继续向待遇水平较低人员倾斜的原则,根据伤残等级、供养亲属抚恤金的不同情况,确定每人每月增加金额。伤残津贴调整标准为:伤残一级155元、伤残二级145元、伤残三级135元、伤残四级125元、伤残五级115元、伤残六级105元。
供养亲属抚恤金实行定额调整,调整额度为55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75元)。1996年9月30日前发生的工伤、伤残津贴和供养亲属抚恤金在上述标准基础上每人每月另行增加10元。调整后,有关待遇仍达不到以下标准的,统一调整至以下标准:伤残津贴每人每月2725元。供养亲属抚恤金:配偶每人每月1480元(孤寡老人1600元);其他亲属每人每月1110元(孤寡老人或孤儿为1230元)。
工伤人员的生活护理费调整按照《关于使用河南省2021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通知》核定。
工伤人员已办理退休手续(包括按退休人员安置),并按养老保险政策调整养老金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规定。对1-4级老工伤人员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条件而由工伤保险基金全额补差的,不执行本通知关于伤残津贴的调整,按2022年度基本养老金调整办法执行。
来源:平顶山市人民政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