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0日,鉴于目前疫情防控形势,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发布《关于郑州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的通知》,要求即日起,郑州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
《通知》提到,自2021年1月20日起,郑州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禁止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凡发现辖区农村地区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的,先期一律采取关闭经营场所应急措施,并报市局药化流通监管处;对于不落实的企业,市局会将其列为失信名单和重点飞检对象,属于连锁门店的,将对其连锁总部进行行政约谈。
同时,该《通知》与郑州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印发的《关于加强郑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郑州市监防控(2021)2号)文件一并执行,有不一致的以该《通知》为准;停止执行时间根据疫情防控情况另行通知。
此前印发的《关于加强郑州市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监管工作的通知》中明确,全市各药品零售企业销售治疗发热类药品,必须对购买顾客实行实名登记,登记内容包括购买人的姓名、身份证号、家庭住址、联系电话、体温检测、所售药品名称、生产厂家、销售数量、批号等。各药品零售企业营业人员工作期间须佩戴口罩,并提示进店顾客佩戴口罩,对购买治疗发热类药品的顾客进行体温检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