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河南省人大常委会公布《郑州航空港经济综合实验区条例》,自2021年3月1日起施行。
《条例》提出,实验区应当加快产城融合和新型城镇化建设,加大城镇化基金支持建设力度,形成有特色、高品位的城市功能区。
设立实验区产业发展基金,用于扶持实验区内高端制造等产业发展。支持通过政府投资、吸引社会资本参与等方式做大产业发展基金规模。鼓励在实验区内设立创业投资企业和产业投资基金,参与实验区的创业投资。
鼓励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金融机构与实验区签订长期战略合作协议。鼓励实验区内银行或者信托公司发行面向保险资金的专项理财产品和信托投资产品。集聚发展各类金融配套服务机构,支持保险资产管理公司在实验区开发基础设施投资计划、不动产投资计划和项目资产投资计划等产品,形成多功能、多层次金融体系,建设区域性航空金融中心。
支持实验区创新金融服务,发展科技金融、供应链金融、物流金融、航空金融、进出口贸易金融、离岸金融等特色金融。加强实验区跨境人民币创新业务试点工作。实验区内个人可开展经常项下跨境人民币结算,实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可以根据相关规定开展人民币贸易融资资产跨境转让业务,支持实验区内企业和金融机构开展全口径跨境融资业务,在境外发行人民币债券。
实验区可以开展融资租赁业务,建设融资租赁集聚区。省人民政府、郑州市人民政府相关部门应当对入驻实验区的金融租赁、融资租赁、飞机租赁及大型设备租赁公司给予政策支持。融资租赁机构可以探索上市和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等直接融资渠道。开展经营性租赁收取外币租金业务。
支持实验区内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在境内、境外资本市场上市或者挂牌。鼓励跨国公司在实验区设立财务中心、结算中心,开展离岸贸易、离岸结算等业务。支持在实验区建立信托登记平台和面向国际的金融交易服务平台,支持设立特色金融产品期货交易与定价中心,探索信托受益权流转机制,提供登记、托管、交易和清算等服务。实验区探索开展投贷联动、专利质押融资贷款等业务,设立创业投资引导基金,鼓励各类资本发起设立科技投融资平台,引导和发展创业投资,推动双创示范基地建设。
支持在实验区设立从事信托、期货投资、融资担保、小额贷款、商业保理等业务的金融机构,为创新创业提供金融服务。鼓励国内外市场主体在实验区设立风险投资机构,开展创新创业风险投资活动。鼓励保险机构创新保险产品及服务,分散创新创业风险。
实验区应当建立科技型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风险补偿机制,设立专项资金,为金融机构开展科技型中小企业信用贷款、信用保险、股权质押、知识产权质押、创业投资等业务提供担保风险补偿。实验区应当与金融监管部门、金融机构和企业等建立金融业务风险防范联动机制。
实验区享受一级财政管理权限。实验区财政收支纳入郑州市市级预算管理,接受郑州市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审查和监督。省、市级财政应当加大对实验区转移支付和投入力度,支持实验区公共事业发展和基础设施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