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河南省财政厅、省自然资源厅、省生态环境厅联合印发《河南省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管理办法》,提出矿山企业应按规定在其银行账户中设立基金账户,单独反映基金的提取及使用情况。
《办法》指出,矿山企业应将退还的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保证金和缴存的土地复垦费用统一转入基金账户,专项用于巳有矿山地质环境间题的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对于母公司所属的子公司因破产倒闭等因素无法继续履行治理义务的,其原缴存的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用由矿山企业母公司统筹用于子公司所在地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对于责任主体已灭失的矿山企业,其原缴存的保证金和土地复垦费用由当地政府统筹用于辖区内历史遗留废弃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和土地复垦。
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基金是指矿山企业为依法履行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土地复垦等地质保护责任而提取的基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