驻马店发文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 到2025年全市累计建成充电桩1.5万个以上
来源:大河财立方 发布时间:2021-01-14 08:37:25

近日,驻马店市政府网站发布《驻马店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明确提出,力争到2025年,全市累计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200座以上,各类充电桩1.5万个以上。

划重点:

?重点推进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及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停车位(场)专用充电桩建设,加快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快速充电设施布局,积极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努力满足全市电动汽车城际出行和市外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

?对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

?到2025年,市直机关及市属国有企业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其他市级公共机构和县级公共机构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

?高速公路新建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相关标准纳入高速公路设计、验收规范;现有服务区具备条件的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

?国道、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加油(气)站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到2025年全部配建快速充电桩。

?对符合省级设备奖补条件的建设单位,积极申请省级奖补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情况给予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5000个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1万个以上的,给予26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2万个以上的,给予600万元奖补。

?地方政府可通过专项债券融资等方式,支持公交和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

?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引入绿色基金投资等方式扩大融资。

?鼓励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融资增信、贷款贴息等形式的融资支持。

?研究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基金,支持实行区域化、领域化整体开发。

驻马店市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实施意见

为贯彻落实省委省政府加快推进电动汽车充电桩等新型基础设施建设的重要部署和《河南省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若干政策》精神,加快构建布局合理、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推进我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全面提升电动汽车充电保障能力,满足人民群众对绿色出行的迫切需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思路

按照“政府负责、部门协同、社会参与”的工作思路,围绕解决“充电难、落地难、找桩难”的突出问题,抢抓国家和省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奖补政策的窗口期,用好政策红利,加大支持力度,明确工作重点,强化责任落实,加快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构建布局合理、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用活省充电智能服务APP,实现桩桩互联、社会共享,努力满足全市电动汽车城际出行和市外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为驻马店电动汽车推广应用和产业发展提供良好环境。

二、工作目标

加快充电基础设施布局,重点推进居民区、单位内部、园区(景区)、公路沿线及公共服务领域的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争到2025年,全市累计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200座以上,各类充电桩1.5万个以上,努力解决“充电难”问题;完善落实财政奖补、项目审批、土地保障、金融支持、电价优惠、配套电网建设等支持政策,优化项目建设环境,助推充电基础设施行业发展,努力解决“落地难”问题;依托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实现桩桩互联,推动自用和专用充电设施实现分时共享,努力解决“找桩难”问题,满足群众电动汽车充电需求,提升群众幸福感和获得感。

三、重点任务

(一)加大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1.构建布局合理、车桩相随的充电网络。重点推进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及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停车位(场)专用充电桩建设,加快干线公路沿线服务区快速充电设施布局,积极推动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集中式充换电设施建设,努力满足全市电动汽车城际出行和市外过境电动汽车充电需求。到2025年,全市累计建成集中式充换电站200座以上,各类充电桩1.5万个以上;公共充电桩与电动汽车比例达到1:8,城市核心区公共充电设施服务半径小于2公里。(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机关事务中心、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2.加快推进居民区充电设施建设。各县区房地产(房屋)行政主管部门、街道办事处、社区居委会要主动加强对业主委员会的指导和监督,引导业主支持充电设施建设,明确充电设施产权人、建设单位、管理服务单位等相关主体的权利、义务及相应建设、使用、管理流程。对新建或改扩建住宅项目,城乡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在核发相关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要严格执行配建或预留充电设施的比例要求,建设主管部门要将充电设施配建情况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

3.加快推进单位内部停车场充电设施建设。具备条件的公共机构和企业要结合单位电动汽车配备更新计划及职工购买使用电动汽车需求,合理规划建设充电设施。到2025年,市直机关及市属国有企业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0%,其他市级公共机构和县级公共机构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0%。(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机关事务中心、财政局)

4.加快推进产业园区、景区充电设施建设。鼓励将产业园区规划配建充电设施作为申报国家级和省级产业园区的优选条件。到2025年,各产业集聚区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30%。加快景区公用充电设施建设,全市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结合游客接待量和充电需求配建充电设施。到2025年,4A级以上旅游景区要设立电动汽车公用充电区域,配建充电设施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商务局、工业和信息化局)

5.加快公路沿线快速充电设施布局。干线公路沿线要配建单桩功率不低于60千瓦的快速充电桩。高速公路新建服务区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相关标准纳入高速公路设计、验收规范;现有服务区具备条件的要按照不低于停车位总数40%的比例配建快速充电桩或预留充电设施接口。国道、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加油(气)站在满足安全条件的前提下,到2025年全部配建快速充电桩。(责任单位:市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商务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6.加快推进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在公交、环卫、 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要因地制宜在运营线路沿线配建充换电设施,到2025年,公共服务领域停车场配建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25%。新建大型公共建筑停车场、社会公共停车场、公共文化娱乐场所停车场建设充电设施的车位比例不低于15%,并将其纳入整体工程验收范畴。推进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建设,到2025年,各县(区)至少建成1座示范性集中式公用充电站。(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交通运输局、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文化广电和旅游局、商务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二)推动充电设施开放共享

1.引导居民区提供充电设施共享服务。对具备条件的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应将现有充电设施纳入统一管理,利用现有充电车位的空闲时间,为小区居民提供充电服务。(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鼓励公共机构及企业充电设施有序开放。符合开放条件的公共机构及企业要向实名预约的社会车辆开放充电设施。各级公共机构节能管理部门要将公共机构充电设施配建、开放情况纳入公共机构节能考核内容,在统计公共机构用电量时扣除新能源汽车用电量。(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机关事务中心)

3.鼓励专用充电设施对社会车辆开放。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的专用充电站,要在满足本单位充电需求的基础上,分区分时段对社会车辆开放。(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

(三)优化项目建设环境

1.简化项目报备流程。对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建设项目实行备案制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向项目所在地县级发展改革部门申请办理备案手续,发展改革部门要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对其他集中式充换电站和申请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实行线上预报备管理,由充电设施建设企业在项目土建完成前,通过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填写完成。(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优化建设审批流程。鼓励设立充电设施建设手续申报联合受理窗口,建立报批手续联合审查制度。个人在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可直接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也可通过物业服务企业或管理单位统一向所在地电网企业提出用电申请,并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无需办理投资备案手续。对必须办理规划建设审批手续的新建独立占地集中式充换电站,相关部门要加快办理速度、简化建设施工安装报建流程。充电设施建设涉及施工临时占道、电缆管沟挖掘敷设、占用公共绿地的,视同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纳入年度城市建设和土地利用计划。(责任单位: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园林绿化中心、自然资源和规划局、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3.充分保障建设用地。市县要采取提前介入、现场办公、开辟“绿色”通道、专人负责等措施,加快充电设施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用地报批。建设占地面积较大的充电站和多处用地的充电站群,需由市政府批准用地的,可以县区为单位组织用地报批。市县要将独立占地的集中式充换电站用地纳入公用设施营业网点用地范围,按照加油(气)站用地供应模式优先供应土地。(责任单位: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4.简化用电报装程序。电网企业要为充电设施接入电网提供便利条件,压减办电时间。对新建集中式公共充换电站,实行“就近接入”,涉及土建工程或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40个工作日以内;未涉及土建工程和新建电力配套工程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新建个人充电桩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20个工作日以内,不涉及变电设备增容改造的平均办电时间压缩至5个工作日以内。如遇特殊情况,经双方协商,最多可延迟1个办电周期。(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电公司)

5.加强配套电网建设改造。按“适度超前”原则,电网企业要加大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等重点区域的充电设施接入电网配套工程建设力度。新建居住区应统一将供电线路敷设至专用固定停车位(或预留敷设条件),预留电表箱、充电设施安装位置和用电容量,配套供电设施应与主体建筑同步设计、同步施工。电网企业要结合城镇老旧小区改造,积极推进居民区停车位的电气化改造,确保满足居民区充电设施用电需求。(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供电公司)

(四)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1.落实省级充电设施建设奖补政策。对公共机构在自有停车场建设的充电设施,要优先引入社会资本建设运营;不具备引入社会资本条件的,可申请将建设资金纳入同级政府年度财政预算。公交、环卫、物流、通勤等公共服务领域专用充电设施,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新建的公用充电设施,均不受总装机功率和桩数限制,按照主要充电设备投资总额的40%给予省级财政奖补;其他满足总装机功率600千瓦以上或集中建设20个以上充电桩(群)的公用充电设施,2021年省级建设奖补标准退坡至30%,以后年度以省级具体奖补政策为准。对符合省级设备奖补条件的建设单位,积极申请省级奖补资金。省级财政根据各地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推广情况给予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5000个以上的,给予10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1万个以上的,给予260万元奖补;年度新增自用充电桩2万个以上的,给予600万元奖补。如我市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数量达到省级奖补标准,将根据各县区居民区自用充电桩建设排名对省级建设奖补资金进行分配。对协助业主报装自用充电设施且纳入物业管理区域统一管理的,由各地财政结合实际制定对物业服务企业或充电设施运营企业的激励政策。申报并获得专项奖补资金的地方政府和有关单位要严格监管专用或居民区充电设施的建设使用和保有量情况,发现有故意套取专项奖补资金行为的,将视情况追缴已拨付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实行充电设施运营奖补政策。通过验收且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0%的公用快速充电设施,对按照30%以上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按照0.03元/千瓦时标准申请省级财政奖补;对按照30%以下标准享受省级建设奖补的,按照0.05元/千瓦时标准申请省级财政奖补,每年每桩享受奖补的电量不高于10万千瓦时。在公共机构、企业、产业园区、景区等公共服务领域建设的专用充电设施以及居民区内建设的自用充电设施,由充电设施运营企业或物业服务企业开发分时共享系统,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纳入公用充电设施管理的,可按照以上要求申报省级运营奖补资金。对高速公路服务区、国(省)道和城际快速公路沿线通过验收、月平均运行在线率不低于95%的公用充电设施,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按照0.1元/千瓦时标准申报省级运营奖补资金。具体奖补标准以省级奖补方案为准。(责任单位:市财政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交通运输局、城市管理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供电公司,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3.加大金融支持力度。鼓励金融机构创新金融产品和保险品种,综合运用风险补偿政策,完善金融服务体系。地方政府可通过专项债券融资等方式,支持公交和出租车场站以及社会公共停车场等公共服务领域充电设施建设。支持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建设企业通过发行企业债券、公司债券和引入绿色基金投资等方式扩大融资。鼓励地方政府、各有关部门给予充电设施建设运营企业融资增信、贷款贴息等形式的融资支持。研究设立充电基础设施发展基金,支持实行区域化、领域化整体开发。(责任单位:驻马店银保监分局、市金融工作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4.继续实施电价优惠政策。对向电网企业直接报装接电的经营性集中式充(换)电设施,2025年前免收基本电费。符合条件的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可申请充电设施用电参与全省电能替代打包交易,并根据电力交易市场建设情况参与跨省电力交易。(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供电公司)

5.规范服务费收取行为。充电服务费通过市场竞争形成价格,充电服务收费标准应在服务场所显著位置进行公示。对在个人自有停车库(位)建设充电设施的,实行“一桩一表”、分表计量,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报装费、增容费、涉电安全费等与用电有关的费用;对“合表”居民区,物业服务企业不得收取无实质服务内容的涉电费用。从产权分界点至公共电网的配套电网工程建设和运行维护,电网企业不得收取接网费用。(责任单位: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市场监管局、供电公司)

(五)强化运营监督管理

1.发挥充电智能服务平台作用。依托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搭建覆盖全市的智能公共充电网络。实行充电设施运营企业准入退出、财政奖补资金申请等全流程线上申办。所有申报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充电设施建设或运营企业,均需按照要求接入省充电智能服务平台,并开放相关数据。使用省级运营奖补资金的自用或专用充电设施,在接入平台系统后应及时向社会开放共享。(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2.加强充电服务监督管理。享受充电设施建设奖补资金的公共充电设施,运营时间不得少于5年(以项目通过验收时间为准);运营时间少于5年的,视情况追缴部分奖补资金,且3年内不得申请财政奖补资金。贯彻落实充电设施相关标准规范,加快培育一批在国内具有较强竞争力的充电设备制造、运营服务龙头企业。(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3.完善项目验收评估考核体系。市级主管部门牵头组织或委托第三方机构对申请财政奖补的充电设施建设项目进行审核验收;建立健全公共充电设施运营评估考核体系,执行省级财政分类奖补政策。审核验收、复核和评估考核结果作为申领省级财政奖补资金的重要依据。审核验收、复核和评估考核工作所需经费纳入同级政府财政预算予以保障。(责任单位: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局、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城市管理局、交通运输局、工业和信息化局、科学技术局、市场监管局,各县区政府,市城乡一体化示范区、经济开发区、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

四、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成立驻马店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领导小组,建立驻马店市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联席会议制度,研究解决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重大问题,加强指导监督,细化实化各项政策举措。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协调推进日常工作。

(二)强化责任落实。各县区政府要建立协调机制,形成有利于推进充电基础设施建设的工作格局,制定具体工作方案,明确各项细分任务的责任主体,实行目标管理,推动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落地落实。市直各单位要按照职责分工,强化责任担当,成立工作专班,制定工作举措,加大推进力度,同向发力,密切合作,抓好抓实抓细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

(三)强化作风建设。坚持把改进工作作风作为充电基础设施建设工作提质增效的总抓手,以解决群众电动汽车充电问题、推动充电基础设施高质量发展为重点,力戒形式主义、官僚主义,坚决防止缺位留白、推诿扯皮,持之以恒强化作风建设,为加快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建设提供坚强保障。对各项具体任务推进情况进行严格督查问效,对于推进工作不力、不作为、慢作为、乱作为的地方和单位,实行问责监督。

标签: 电动汽车充电基础设施 充电桩 充换电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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