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18日,焦作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印发《焦作市政府投资管理办法》。
根据《办法》,焦作市政府投资资金应当投向市场不能有效配置资源的社会公益服务、公共基础设施、农业农村、生态环境保护、重大科技进步、社会管理、国家安全等公共领域的项目,以非经营性项目为主。
除国家和省特殊规定外,总投资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直接编制、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投资达到概算深度),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总投资1000万元及以上、5000万元以下的项目,不再审批项目建议书,直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
总投资5000万元及以上的项目,原则上应当审批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和投资概算。其中对国家和省批准的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五年规划、专项规划、区域规划中已经明确的项目,改扩建项目以及建设内容单一、技术方案简单的项目,可以不审批项目建议书。
项目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责令改正,根据具体情况,暂停、停止拨付资金或者收回已拨付的资金,暂停或者停止建设活动,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一)未经批准或者不符合规定的建设条件开工建设政府投资项目;
(二)弄虚作假骗取政府投资项目审批或者投资补助、贷款贴息等政府投资资金;
(三)未经批准变更政府投资项目的建设地点或者对建设规模、建设内容等作较大变更;
(四)擅自增加投资概算;
(五)要求施工单位对政府投资项目垫资建设;
(六)无正当理由不实施或者不按照建设工期实施已批准的政府投资项目。
值得注意的是,《办法》中提到,政府投资项目不得由施工单位垫资建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