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新乡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推进企业建设公共租赁住房盘活处置实施意见》。
《意见》指出,企业建设公租房包括企业自建公租房、企业投资建设公租房、企业和当地政府合作建设公租房等形式。按照尊重历史、考虑现状、实事求是的原则,把确因产业发展和企业经营等原因失去建设条件和分配条件的企业建设公租房项目作为盘活处置重点。
(一)确因企业经营停止或倒闭、破产而烂尾停建且近期无启动建设可能的项目或因建成投入使用后企业经营停止、倒闭、破产导致公租房无法使用或闲置的;已建成但因城乡规划、产业布局、招商引资等方面因素影响,原计划保障对象数量远远达不到预期,闲置连续2年以上空置率达70%以上且今后一段时期仍滞租的项目。可申请对项目进行处置退出公租房管理计划,按照股权比例,原已安排的上级资金或同级政府以合作共建方式已投入的资金及增值收益部分,由同级财政调剂使用或统筹用于保障性安居工程,或作为固定资产由县(市、区)政府、管委会跟踪追偿或管理。
(二)已建成并投入使用,但因企业经营及用工环境变化等原因而需求不足的项目。可申请将需求不足部分更改为企业生产经营、管理服务用房;也可盘活调整为扶贫搬迁、棚户区(危房、城中村)改造、救灾、“双创”基地、文化教育、养老等重大项目的安置用房或周转用房;还可在当地有需求前,暂按市场价格向社会出租,租金收益按投资比例分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