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焦作市住房公积金中心连发三份通知,出台“一揽子”便民新规,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住房公积金提取工作、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进行了进一步优化调整。
为发挥住房公积金制度优越性,进一步支持职工基本住房消费,满足职工的购房需求,该中心结合目前我市房价情况,对住房公积金贷款额度进行了调整。其中,购买自住住房的职工家庭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单方交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总房价的60%,单笔不超过40万元;夫妻双方交存住房公积金的职工家庭最高可贷总房价的70%,由现行的单笔不超过45万元调整为单笔不超过50万元。
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进一步改善住房市场环境,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住房和城乡建设部、财政部、人民银行、公安部关于开展治理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工作的通知》(建金[2018]46号)等法规、规章,该中心进一步规范公积金提取业务,严格审核同一人多次变更婚姻关系购房、多人频繁买卖同一套住房、非配偶或非直系亲属共同购房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的行为,一经核实,不予提取;为防范通过虚构住房消费行为等手段违规提取住房公积金,严格审核未在购房地长期工作、生活、居住,不属于改善型住房的,一经核实,不予提取;职工婚前单方购买自住住房的,婚后满3年,允许其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
在规范住房公积金归集工作方面,该中心进一步扩大住房公积金制度受益范围。加大未建单位催建力度,该中心将借助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和通过走访排查等途径获取未建单位信息。按照辖区内未建单位数量、成立时间、单位规模、参保人数、经营状况等因素,制订详细的催建计划,并严格按照催建工作步骤进行催建工作。
强化欠交单位催交工作,对欠交3个月的(含3个月),建立工作台账,进行电话催交;对欠交3个月至6个月的(含6个月),应进行实地催交,并送达行政指导书或者书面督促函,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列为单位一般失信行为,并予以惩戒;对欠交6个月至12个月的(含12个月),应进行实地催交,要求单位出具补交计划,并再次送达行政指导书或书面督促函,经督促仍不改正的列为单位较重失信行为,并予以惩戒;对欠交12个月至24个月的(含24个月),经行政指导或者书面督促后仍不改正的,应将其列为单位严重失信行为,提交宣传或指导情况报告,并根据程序依法立案,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对阶段性经营困难的单位,应实施阶段性纾困措施;对不能正常经营的单位,应制定维护职工合法权益的保障措施;对自主交存户,应在开户须知里明确告知,若发生贷后停交行为,其将被列入失信名单,并参照商业银行同期贷款利率执行利率。
该中心还将针对性落实扩面工作,充分吸收新市民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强化与行政、事业等单位建立劳动关系的工作人员建立住房公积金账户,加强与受委托银行合作,积极开展归集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