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市场处工作人员走入旭辉时代天际售楼部,开展“我为群众办实事”实践活动,检查规范开发企业商品房预(销)售行为。
在活动中,工作人员对该项目销售情况、工程建设情况进行调研,并向开发企业传达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进一步规范商品房预(销)售行为专项行动的精神,解读新修订的《关于审理商品房买卖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要求开发企业规范买卖合同条款的内容,保护购房人合法权益。
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市场处相关负责人表示,该中心正开展整治房地产市场秩序的专项行动,以整顿规范我市房地产开发经营、销售为重点,严肃查处扰乱房地产市场的违法违规行为,净化房地产市场环境,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提高房地产企业服务水平,提升从业人员职业操守,保障房地产交易安全,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有序发展。
对违反规定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营销代理机构,该中心将根据情节轻重,采取处罚措施。情节严重且拒不整改的,将被依法依规从严查处,顶格处以罚款,并报请相关部门取消开发企业或经纪机构资质。
对于规范房地产开发企业和房地产营销代理机构商品房预(销)售行为,我市有哪些具体规定,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市场处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详细解释。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房地产开发企业不得进行预售,不得以任何形式收取购房人的任何费用。所有商品房项目必须在取得预售许可证后10日内,一次性公开全部准售房源及每套房屋价格。所有商品房项目必须以申办预售许可时提交的销售方案中的备案价格,明码标价对外销售。
●未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的项目,所有商品房不得以排号、摇号、入会和发放VIP卡等集中购房人的方式进行预(销)售;不得采取内部认购、雇人排队等手段制造房源紧张的虚假氛围;不得以开盘仪式、售楼部开张、参观展示中心等形式进行集中购房人的活动。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禁止采取返本销售、售后包租的方式预售商品房,不得进行商品房虚假交易,不得将不符合房屋权属登记规定的空间,以赠送房间、面积等形式进行广告宣传和促销。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严禁发布商品房预(销)售虚假信息、虚假广告和未经核实的信息;商品房销售行为必须与报备的预售方案一致,实际销售情况必须与售楼部、网上公示情况一致。
●各房地产开发企业所有商品房项目必须登录住房中心产权交易系统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严格执行网上签约制度。开发企业所收的购房款(包含订金、首付款、按揭贷款、分期付款等所有形式的全部房款)必须进入监管账户。
●房地产营销代理机构不得代理销售未取得预售证的房屋,不得在代理过程中赚取差价,或通过签订“阴阳合同”违规交易。
●房地产开发企业必须按照要求,在商品房销售现场设立统一、固定的信息公示区域,并严格按照统一格式和相关要求公示预售项目五证信息。
为保障广大群众的购房安全,维护合法权益,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提醒市民,购房时请注意以下几点。
●确认预售
购房时请查看开发企业是否有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不要为了享受优惠,缴纳“会员费”“诚意金”“定金”“圈存”等款项。
●查验公示
售楼部应按要求公示房源和“一房一价”表,超过公示价格销售的,将会影响网签和备案。
●慎签合同
开发企业应与购房者进行商品房买卖合同网签。购房者在签订合同前,应对合同条款及专业词语仔细阅读,未尽事项可以体现在补充协议里,在双方认同合同条款后再行签订。
●慎缴房款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将购房款(首付款、一次性付款、分期付款、按揭贷款等)全额缴存至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认可的商品房预售资金监管账户。预售资金监管账户印在商品房预售许可证上,并在售楼部现场进行公示。
●及时备案
购房者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应要求开发企业及时到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办理《商品房买卖合同》备案,防止“一房多售”。购房人可通过住房中心政务网站,或扫购房合同上的二维码,查看备案情况。
●举报维权
如开发企业有捂盘惜售、超公示价格销售、证照不全、违规销售、价外加价、变相加价及搭售、限制购房人使用住房公积金贷款或者按揭贷款等行为,购房者可向市住房保障和房产服务中心举报。(记者 郭秩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