化工企业生产中出现的化工废液,一旦随意倾倒,将造成不可估量的污染。但某些人为了个人利益,拉拢相关政府部门工作人员搭建起“一条龙”式倾倒链条,终将受到法律的严惩。1月11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联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黄河流域环资案件集中管辖的典型案例。
【案情】2800余吨化工废液倒入黄河等地,当地河务局、派出所相关人员收好处费后“默许”
封丘县龙润精细化工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润公司”)主要生产乙基氯化物,生产过程中会产生稀盐酸、液体氯化钙等具有腐蚀性特征的危险废物。这类废液处理有两种途径,一是作为副产品以最高不超过500元/吨的补贴价格运输给其他有需求的企业使用,二是作为危险废物请有资质的公司处理。
2017年年底,被告人袁某华到龙润公司治谈业务时,称能帮助龙润公司处理化工废液,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为了单位利益,在没有认真核实袁某华是否具有处理化工废液资质能力的情况下,同意袁某华以每吨800元的价格处置该公司的化工废液。
随后,袁某华以每吨500元的价格将龙润公司的化工废液交由被告人邢某辉进行处置。邢某辉指使4人驾驶车辆多次从龙润公司将化工废液拉出,分别倒入黄河封丘段主河道、鹤壁浚县屯子镇境内。
期间,这一系列行为得到了封丘黄河河务局职工张某勇、王某河,封丘县公安局黄河派出所民警闫某民,浚县屯子镇人民政府工作人员王某华的帮助,并给予其好处费。经查,自2018年1月至2019年5月,他们共同实施倾倒龙润公司化工废液60余次,合计2800余吨。
【诉讼】从1车化工废液入手向犯罪上游追诉,确认共倾倒63车化工废液
2019年5月24日凌晨,公安机关在封丘县陈桥镇黄河浮桥滩区处,抓获准备倾倒化工废液的犯罪嫌疑人邢某强,当场査扣油罐车一辆,车内装有化工废液约50吨,PH值小于1,经初步鉴定为有毒物质。当日,封丘县公安局对该案立案侦查。
因该案持续时间长、倾倒废液多、犯罪层级复杂,但仅查获了具体倾倒、处置人员,受制于证据链条不完整,难以反映案件全貌,特别是无法确定倾倒、处置污染物总量,遂邀请检察机关介入指导侦查。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依法提前介入,引导公安机关全面调取涉案人员聊天记录、涉案资金流向、龙润公司化工生产工艺流程及危险废物出库单、涉案罐车的卡口监控等证据,逐笔锁定倾倒、处置危险废物的行为。从案发现场査获的1车化工废液入手不断向犯罪上游追诉,认定了倾倒63车化工废液的犯罪事实。
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审査起诉时发现,龙润公司为追求自身利润最大化,违规处置危险废物,已涉嫌单位犯罪,依法对龙润司及法定代表人在内的十三名被告人提起公诉。
【判决】13名被告人受审,最高判处五年零九个月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量刑时,综合考虑了被告单位及各被告人的犯罪作用、违法所得情况、案发期间倾倒地点下游的水质监测情况(各项数据均未超标)、化工废液处置的数量及持续时间情况、封丘县作为国家贫困县民营企业的生存情况以及当地环保部门已经启动的行政处罚、环境修复磋商、公益诉讼等情况,以及法定、酌定量刑情节,认为公诉机关量刑建议适当,作出一审判决:
被告单位龙润公司犯污染环境罪,判处罚金二百万元;被告人邢某辉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零九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
被告人袁某华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零三个月,并处罚金四十万元;被告人邢某强等8人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零六个月至有期徒刑一年不等,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某金、赵某琼犯污染环境罪,各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并处罚金二十万元;被告人闫某民犯污染环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一万六千元。
【说法】公职人员参与犯罪?法院及时向当地相关部门发出司法建议
承办此案法官介绍,近十年来,随着黄河流域社会经济的快速发展,流域废污水排放量急剧增加,加之天然来水量偏少,黄河流域水质污染日益严重,造成黄河流域生态环境退化。加强黄河流域水生态文明建设,加大黄河流域水生态保护和监管力度,维护区域生态系统平衡已经迫在眉睫。
本案系黄河流域近年来少有的重大环境污染案件,也是少有的排污企业——倾倒行为人——国家工作人员内外勾结、共同实施的“一条龙”式污染环境违法犯罪活动。
为了扩大社会效果,本案的庭审在案发地封丘县人民法院进行。针对案件审理中发现的公职人员参与犯罪、环境保护行政管理漏洞等问题,郑州铁路运输法院在判决生效后及时向当地环境保护、河务部门发出司法建议,要求相关单位加强监督,提升法纪意识,完善制度,形成合力,力争从源头上防范污染环境案件的发生。(记者 段伟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