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月4日,河南省发改委发布批复,同意建设龙门石窟前区综合整治项目(二期)。项目位于龙门石窟景区西北出入口处,龙门西山公路以东、龙门中街以西。
项目总建筑面积70144.66平方米,其中,景区配套住宿区30600平方米,景区配套公共服务区(单位回迁区)22800平方米,景区配套商业服务区16744.66平方米。
项目总投资为8.5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7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河南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关于龙门石窟前区综合整治项目(二期)核准的批复
洛阳龙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洛阳市发展改革委《关于龙门石窟前区综合整治项目(二期)核准的请示》(洛发改服务〔2020〕6号)及相关材料收悉。经研究,现就该项目核准事项批复如下:
一、为优化龙门石窟游览环境、提升景区接待能力和管理服务水平,依据《行政许可法》、《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条例》,同意建设龙门石窟前区综合整治项目(二期)(项目代码2020-410311-78-02-097076)。
项目单位为洛阳龙门旅游集团有限公司。
二、项目位于龙门石窟景区西北出入口处,龙门西山公路以东、龙门中街以西。
三、项目总建筑面积70144.66平方米,其中,景区配套住宿区30600平方米,景区配套公共服务区(单位回迁区)22800平方米,景区配套商业服务区16744.66平方米。
四、项目总投资为8.5亿元。其中,项目资本金1.7亿元,占项目总投资的比例为20%。
五、建设项目要严格落实生态环境保护措施,确保各项环保措施设计符合规范要求和“三废”达标排放。
六、同意项目单位依法选择确定有相应能力的招标代理机构对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施工进行公开招标,招标公告在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情况报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备案。
七、按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核准该项目应附前置条件的相关文件是《洛阳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关于龙门石窟前区综合整治项目(二期)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意见》(洛自然资〔2020〕193号)。
八、若对本项目核准文件所确定的建设地点、建设规模、主要建设内容等进行调整,请按照《企业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和《外商投资项目核准和备案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及时提出变更申请,我委将根据项目具体情况,作出是否同意变更的书面决定。
九、请项目单位在项目开工建设前,依据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办理规划许可、土地使用、资源利用、安全生产、环评等报建手续。
十、项目予以核准决定或者同意变更决定之日起2年未开工建设,需要延期开工建设的,请项目单位在2年期限届满的30个工作日前,向我委申请延期开工建设。开工建设只能延期一次,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年。国家对项目延期开工建设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