焦作万方第一大股东股权转让闹剧继续进行。焦作万方第一大股东“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下称西藏吉奥高)的印章执照还在苏州天澳手中,而西藏吉奥高原实际控制人刘坤芳已经办理了新的印章证照,到底哪一个才是合法有效的?
日前,苏州天澳(苏州天澳汇融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一位高管告诉《第一财经日报》记者,他们早在6月3日已在北京市公证处办理了证照等的公证,6月8日拿到公证文件,并向本报记者展示了公证文件相关照片。此外,该人士还表示,他们已经向中国证监会、深圳证交所、河南证监局等单位发出举报。
“我们的人今天奔赴拉萨去核实刘的证照办理情况。按照合法流程,即使刘报案,也不应在如此短的时间获得新的证照,而且是存在异议状态。 ”他说。
此前,西藏吉奥高“一女二嫁”,分别与杭州金投锦众、苏州天澳签署了股权转让协议。苏州天澳还在5月27日接管了西藏吉奥高的证照、印章。
对此,深圳证券交易所对焦作万方进行询问,询问函称:“近日,我部(深圳证券交易所公司管理部 )收到《苏州天澳汇融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就上市公司焦作万方铝 业股份有限公司 2016 年 6 月 5 日发出的“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公告”中涉及苏州天澳 汇融投资发展中心(有限合伙)与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股权转让事宜的声明》 (以下简称“《声明》”)(详见附件)。文件内容显示,苏州天澳质疑你公司于 2016 年 5 月 31 日收到的所谓盖有“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印章的《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 有限公司关于其持有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及后续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 情况说明》的真实性和有效性。苏州天澳同时声明其合法持有西藏吉奥高的印章、证照, 任何所谓的作废声明均非法无效,西藏吉奥高与苏州天澳的《股权转让协议》仍合法有 效。 请你公司及相关方就上述《声明》与你公司披露的《关于深交所问询函回复公告》 不一致的地方做出书面说明,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请于 6 月 17 日前将有关说明材料报送我部。 ”
焦作万方 6 月 17 日对此发布公告,公告并未直接作答,而是引用西藏吉奥高原控制人刘坤芳发来的函件内容称:“ 苏州天澳所持西藏吉奥高原证照、印章虽明(或为“名”,公告原文如此)为合法持有,实则为使用不正当手段骗取,西藏吉奥高原有证照、印章现已按法定程序声明作废,不再具有法律效力。西藏吉奥高现在使用的证照、印章系行政机关依法批准、是合法有效的。”
如果公章真伪存在争议,那么5月27日之后的所有公告和协议合法性可能都会因之动摇。上述苏州天澳公司高管表示:“现在有个疑点是,在焦作万方公告大股东变更后,我们与焦作万方董事长周传良取得联系,周董表示在深交所发关注函后,公司收到了吉奥高盖有公章的通知函,故公司公布了大股东变更为金投锦众的公告。但当时吉奥高的公章是在我们这里的,吉奥高又怎么会有盖有公章的通知函呢?”该高管称,后续将申请核查吉奥高与金投锦众股权转让的真实性及合法性。
苏州天澳出示给《第一财经日报》的举报材料称,“西藏吉奥高公章由举报人合法持有,2016年5月31日,所谓西藏吉奥高公司向焦作万方发送的《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其持有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及后续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情况说明》公章不真实、不合法,也不代表公司的真实意愿。该公告(焦作万方6月17日公告)故意回避深圳证券交易所的问询,误导广大投资者。”“既然2016年5月27日,西藏吉奥高全部证照、印章已由举报人持有,则2016年5月31日的《西藏吉奥高投资控股有限公司关于其持有的焦作万方铝业股份有限公司股份变动及后续重大资产重组进展的情况说明》必然不真实。举报人已向河南省焦作市中级人民法院及西藏拉萨市柳梧区工商局去函,声明西藏吉奥高证照、公章由举报人合法持有,从未丢失,任何以丢失为由,申请作废西藏吉奥高证照、公章的行为均非法无效。举报人与西藏吉奥高的股权转让协议合法有效,相关争议应由司法机关另行处理。该公告仅以刘坤芳单方出具的说明发布,内容不真实,且内容前后矛盾。未与举报人进行核实,误导了广大投资者,未履行上市公司真实、准确、完整披露信息的义务。”
同时苏州天澳强调,“由于股权转让协议的实质是西藏吉奥高持有的焦作万方17.56%的股权,所以在没有解决西藏吉奥高与苏州天澳之间的纠纷问题之前,该部分股权从法律层面不得转让。”
本报记者给焦作万方董事长周传良和董秘杨民平发手机短信,要求对上述事件作出评论,杨民平简单回复:“请查阅相关公告”,截止发稿时,周传良未予回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