擅自开采黄河河砂4000立方米能赚多少钱?能判啥刑?1月11日,郑州铁路运输中级法院联合河南省人民检察院郑州铁路运输分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了黄河流域环资案件集中管辖的典型案例。
2019年6月15日左右,被告人闫某、王某在未取得采矿许可证的情况下,到巩义市河洛镇黄河北岸滩区擅自开采黄河河砂4000立方米,后于2019年7月2日被郑州黄河河务局巩义黄河河务局巡查时发现,经巩义市价格认证中心鉴定,被查获的河砂价值人民币304000元。
巩义市公安局以被告人闫某、王某涉嫌非法采矿罪向郑州铁路运输检察院移送审查起诉。经审查,检察机关认为,被告人闫某、王某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采砂,情节严重,依法向郑州铁路运输法院提起公诉。
郑州铁路运输法院经审理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闫某、王某犯非法采矿罪,系共同犯罪,罪名及提出的量刑建议成立,依法予以支持。鉴于闫某系自首且立功、王某系立功,且到案后二被告人均能够自愿认罪认罚,综合全案量刑情节,郑州铁路运输法院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认定被告人闫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被告人王某犯非法采矿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罚金上缴国库。
【说法】“禁采区”,禁止擅自采砂、取土、挖沙等行为
据介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自然保护区条例》及《河南省湿地保护条例》的规定,自然保护区、湿地保护范围内属于“禁采区”,禁止擅自采砂、取土、挖沙等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的规定及河南省非法采矿、破坏性采矿罪数额认定标准,河砂属于矿产;违反矿产资源法的规定,未取得采矿许可证擅自在禁采区内采矿,开采的矿产品价值在10万元以上的,构成非法采矿罪。
黄河河砂对于维护黄河河势稳定、保障防洪安全、保护生态环境等具有重要作用。
被告人闫某、王某不仅无证开采、破坏性开采,且在有关部门多次制止,责令拆除挖沙设备、修复损坏河堤的情况下,仍置若罔闻,给国家矿产资源和黄河生态环境造成严重破坏。在“禁采区”擅自采砂价值达304000元,依法应以非法采矿罪追究刑事责任。在推进以审判为中心的刑事诉讼制度改革大背景下,依法打击非法采矿行为,有力地震慑了犯罪,维护了国家和集体利益,对促进矿产资源的有序开发和合理利用、黄河生态环境的治理和保护具有典型意义。(记者 段伟朵)