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14日,莲花健康发布公告称,公司于2021年3月12日收到周口中院2021豫16执恢20号《恢复执行通知书》。
主要内容如下:“本院于 2009年12月24日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 46-8 号执行裁定,终结本次执行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与莲花健康产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现因申请执行人申请恢复执行,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案件立案、结案若干问题的意见》第六条第三款规定,本院决定恢复(2006)周民初字第 107 号民事判决的执行。”
公告称,2006 年,国家开发银行河南省分行(简称“国开行”)与莲花健康、河南省莲花味精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莲花集团”)借款合同纠纷案件,经周口中院审理,做出(2006)周民初字第 107 号《民事判决书》,判决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本金 99,577,909.47 元,利息 1,349,727.03 元,违约金 759,276.36元。莲花集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经查询公司档案显示,本案执行期间,双方当事人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的协调下,口头达成执行和解协议:莲花健康偿还国开行 3,000 万元,本案执行终结,债权债务消灭。2009 年 11 月 18 日,国开行河南省分行向总行发出《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不良贷款化解的请示》,分行建议同意周口市人民政府提出的意见。2009 年 12月4日,总行以《关于河南莲花味精股份有限公司借款纠纷一案执行方案的批复》批准同意河南省分行提出的方案。2009 年 12 月 21-22日偿还了国开行 3,000 万元。2009 年 12 月 24 日,周口中院作出(2007)周法执字第 46-8 号《裁定书》,裁定本案本次执行程序终结。
目前,公司对上述恢复执行事项存重大异议,该事项对公司的影响尚具有不确定性。公司认为,国 开行债权已经在周口市人民政府组织协调下通过执行和解的方式清偿完毕,国开行对公司依法不应享有任何债权权利。同时,公司已于2019 年在周口中院主持下通过破产重整对历史债权债务关系进行统一清偿和处理,破产重整期间,国开行并未向管理人申报其债权,即使国开行仍主张对公司享有债权权利,也应当根据《企业破产法》相关规定,向公司补充申报债权并根据债权最终审查确认情况按照《重整计划》规定获得清偿。为依法维护公司合法权益,充分尊重破产重整程序的法律效力,公司已向周口中院提出执行异议申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