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经济报 首席评论员 温献伟
近日,《广东省生态环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规定》实施,标志着广东正式在全省推广公开道歉承诺从轻处罚制度。这一规定是在深圳实践公开道歉承诺制度的基础上制定的。
耳目一新!笔者为这样的善制点赞。
众所周知,企业在生态文明建设中承担着重要角色。为深入推进环境治理,党的十八大以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法律法规,建立起完善的监管机制。经过多年治理,企业环保意识明显增强,环境治理取得显著成效。这其中,一些违法违规企业因为被处以严厉惩罚而成为典型案例,不仅体现了政府对环境违法行为的“零容忍”态度,也让环境治理工作迎来史无前例的良好契机。
不过,善制方能善治。政府部门依法对企业进行环境监管和行政执法,在需要发出雷霆之力的同时,也需要建章立制,不断引导企业增强守法意识。毫无疑问,当地出台的这项规定,就是一种很好的引导机制,是一种难得的探索尝试。违规企业通过公开道歉和承诺,不仅能够产生良好的警示作用,也是一种“广而告之”的普法教育示范。而且,在给予违规企业“闻过即改”机会的同时,还能通过降低违规成本,在其内心根植环保意识,倒逼企业积极履行环保主体责任。
但需要指出的是,企业决不能想当然地认为,这是政府为环境违法违规行为开了一个法律的口子,自以为有机可乘。结合环境违法行为的危害后果,“从轻处罚”设置有一定的适用范围。对于那些胆敢践踏环保红线的企业,依然将付出惨痛的代价。企业对此必须保持清醒的头脑和认知。
“从轻处罚”彰显环保治理领域宽严相济、惩教结合的原则。这样的善制是一种法治化举措,体现法治思维,双管齐下,多点发力,也更有利于助推生态文明建设不断取得新成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