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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济报 记者 刘学中 通讯员 鲁超
为加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管理,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持续优化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濮阳市财政局印发了《濮阳市财政局关于规范政府采购评审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
《通知》中明确了采购人、代理机构和评标委员会等主体责任义务。要求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要按规定程序组织评审,要核实评审委员会成员身份,告知回避要求,宣布评审工作纪律和程序,介绍政府采购相关政策法规;评标委员会、竞争性谈判小组、询价小组和磋商小组成员要严格遵守政府采购相关法律制度,依法履行各自职责,公正、客观、审慎地组织和参与评审工作;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和评审委员会在评审工作中,要依法相互监督和制约,并自觉接受各级财政部门的监督。
《通知》中要求政府采购评审委员会要对评分汇总情况进行复核,特别是对排名第一的、报价最低的、投标或相应文件被认定为无效的情形进行重点复核,并根据评审结果推荐中标或成交候选供应商,或者根据采购人委托协议规定直接确定中标或成交供应商,起草并签署评审报告。评标报告签署前,经复核发现存在分值汇总计算错误;分项评分超出评分标准范围;客观评审因素评分不一致;或者评分畸高、畸低情形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当场修改评标结果,并在评审报告中记载。
《通知》还对评审中的特殊情形做了具体要求,对于评审委员会发现采购文件存在歧义、重大缺陷导致评审工作无法进行,或者采购文件内容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要停止评审工作并向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书面说明情况,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应当修改采购文件后重新组织采购活动。
下一步,濮阳市财政局将持续加强政府采购评审工作管理,认真履职尽责,提高政府采购评审工作质量,推动全市政府采购领域营商环境建设相关举措落地落实,大力营造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政府采购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