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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济报 首席评论员 温献伟
日前,最高人民法院发布《关于为促进消费提供司法服务和保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明确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不得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
为更好地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2014年3月15日,我国正式实施新消费者权益保护法,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应运而生,成为网购消费领域的高度共识。但稍感遗憾的是,时至今日,个别平台和商家依然对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置若罔闻。最高人民法院发布《意见》,可以说是对此类违规违法行为的再次提醒和正告。
我国消费者权益保护法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2022年3月15日,最高人民法院法发布施行的《关于审理网络消费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一)》第三条也作出规定,消费者因检查商品的必要对商品进行拆封查验且不影响商品完好,电子商务经营者以商品已拆封为由主张不适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无理由退货制度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这些都为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依据。
七日无理由退货制度作为业内法律常识,平台和商家本应严格遵守规定。但一些平台商家为了自身利益,设置重重门槛和障碍,千方百计阻挠消费者退货,“商品已拆封”“包装已拆封”“包装袋不全”等就是拒绝退货的所谓理由。这不仅是对消费者的一种苛责刁难,也是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和轻慢。众所周知,拆封是消费者验视产品质量是否合格的必要前提条件。在不影响商品完好性的情况下,商品已拆封根本就不在法定的禁止退货之列。
其实,在保护消费者权益的同时,为最大限度地保护平台和商家利益,法律在责任、权利划定方面也有着明确规定。消费者权益保护法明确规定了不适用“七天无理由退货”的商品。譬如,消费者定做的、鲜活易腐的、在线下载或者消费者拆封的音像制品、计算机软件等数字化商品、交付的报纸期刊等。此外,该法还提出“其他根据商品性质并经消费者在购买时确认不宜退货的商品,不适用无理由退货”。可见,无论是消费者,还是平台和商家,法律法规的公正性决定了二者都不能一味地将“利”摆在中间,既要维护自身利益,也要履行法律规定。
因此,为减少乃至消除“拆封验货易陷于不能退货”的尴尬,平台和商家需要提前告知适用不能退货规定的情形。消费者需要留存一定的证据,比如与商家就所购买产品进行沟通、确认的证据,如聊天记录、订单信息等。相关部门也要强化平台和商家的监管,对阻碍或变相拒绝退货者,加大曝光和处罚力度,并以此作为消费警示,提升消费者维权意识,警示平台和商家守法经营,让“拆封不影响退货”成为最大共识,共同营造网购消费领域健康良好的发展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