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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济报 首席评论员 温献伟
据媒体报道,2022年11月27日下午,顺丰速运快递员王彪(化名)在单位上班,突然喊头晕,被送到医院诊断为小脑出血,经过开颅手术后,未能遏制病情恶化。11月30日,王彪抢救无效,不幸死亡。对此,当地人社部门不予认定为工伤。因为根据《工伤保险条例》,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
这起新闻事件并非孤例。2021年3月,“哈尔滨一名门卫在公司收发室突发脑出血,因未在48小时内死亡而未被认定为工伤”的消息,当时也引发网友关注。而在今年全国两会上,更有代表针对“48小时之限”表示,“48小时抢救时间过于僵化,囿于形式标准,造成很多工伤亡者不能享受工伤待遇。”可以说,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已经到了需要作出改变的时候。
众所周知,工伤保险制度的出台,其宗旨是为了让受到工伤损害的劳动者获得医疗救治和经济补偿,以此更好地保护劳动者的合法权益。这些年来,我国工伤保险制度不断得到修订和优化。譬如,进一步细化“上下班途中符合工伤认定的情形”等。这些彰显人文关怀的规定,明确工伤认定边界,使之在具体实践中更有可操作性,也为维护劳动者合法权益提供了司法温度和法律保障。
回到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话题,之所以近年来被网友诟病,是因为从2003年制定出台的《工伤保险条例》沿袭至今,48小时作为一种严格限制,始终未能与时俱进,作出相应调整和改变。须知,工伤认定的核心前提条件在于是否属于工作诱发,如果工作和工伤之间存在事实清楚的因果关系,那么,无论抢救时间多长,最终都应认定为工伤。诚然,《工伤保险条例》关于“48小时之限”的立法初衷在于“48小时是黄金抢救期”。但事实上,这是一种制度上的弹性压缩。普遍认知和经验告诉我们,决定抢救无效死亡的时间长短,与抢救手段、用药效果、病情严重程度、病情转变情况等都存在重要关系。譬如,囿于医疗水平,一些危重病人需要转院治疗,必然耗费时间。如果最终抢救无效死亡,也超出了48小时之限,难道说就不属于工伤?很显然,这并不合乎情理。
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不仅有失社会公平正义,也损害了广大职工的工伤保险权益。在全面推进依法治国的今天,工伤认定的“48小时之限”需要从立法层面进行纠偏,促进法理、情理相统一,让“工伤认定时限”更具人文关怀,更加有力地保障广大劳动者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