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河南经济报 首席评论员 温献伟
小区建设时埋下的质量隐患,一句“房子已过质保期”,开发商就能免责?近日,北京市朝阳区时代国际嘉园小区业委会代表全体业主告赢了开发商。704.6万元赔偿款到账时,小区也迈入交付后的第17年。
在一些人看来,该小区楼盘交付17年了,一定程度上已经属于“老旧小区”,存在某些隐患在所难免。然而,透过新闻报道不难发现,触目惊心的事实并非我们所想象。据报道,2013年,该小区部分楼栋的外墙大理石出现脱落现象。到2019年、2020年情况愈演愈烈,5栋楼中没有一栋是外墙完好的。而且,该小区业委会邀请第三方机构鉴定之后,认定施工质量缺陷是导致挂贴石材脱落的主要原因。也就是说,楼体质量隐患在小区建设施工时期就已经埋下。
由于当年可能存在的偷工减料行为,造成楼体墙砖不停掉落,为小区居民生命财产安全埋下重大隐患。显然,这绝不是开发商轻飘飘一句“房子已过质保期”就能免责。虽然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规定,建筑物外墙的质保期为两年。该小区楼栋确实已经超过质保期。不过,这里需要注意的是,该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建设工程保修期是指在正常使用条件下,建设工期的最低保修期限。”因此,在没有天灾、人祸等具有不可抗力的重大外在因素影响的前提下,该小区所有楼栋外墙大理石大面积脱落,毫无疑问属于非正常现象。而这种现象背后的清晰指向,就是当年的工程质量存在重大问题。
在此案例中,我们不仅要为敢于较真的小区业主委员会点赞,也为最终的胜诉感到欢欣鼓舞。因为该案例在彰显法治公平正义的同时,更具有良好的示范效应,为今后的维权诉讼提供了实践遵循的样本。
尤其值得一提的是,该案例再次将工程质量终身责任制这一话题推向前台。为持续提升工程质量水平,早在2016年,住建部就发文明确提出要求,进一步强化工程关键部位、环节验收的监督检查,同时加大责任追究力度,全面落实质量终身责任制。这些年来,各地住建部门也相继发文,明确提出要求。譬如,四川省住建厅要求“对于工程质量,法定代表人和项目负责人终身担责”。山西省住建厅要求“建设单位对工程质量终身负责,总工程师、总建筑师终身承担技术责任”。《北京市建设工程质量条例》明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实行质量终身责任制,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五方责任主体项目负责人,以及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材料供应的企业法定代表人,应按照规定签署工程质量终身责任承诺书,履行工程质量终身责任。
工程质量是关乎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的重大问题,也是让人民群众从“住有所居”迈向“住有宜居”的基础性保障。作为夯实和保障工程质量的重要机制,放眼未来,终身责任制应当进一步成为政府部门和工程建设单位的高度共识与行动落实。唯有牢牢坚持“以人民为中心”的发展理念,严格按照国家标准对施工质量进行严格把关,保障房屋的质量和安全,才能不断提升人民群众的居住品质,更好地满足人民群众对美好生活的向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