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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济报 首席评论员 温献伟
近日,西安市民吴波(化名)接受媒体采访。他说,他已经申请了劳动仲裁,理由是:3年的时间里,他被公司安排了大约3000小时的加班。因此,他向公司索要29万元加班费。对此,公司回应称,大家都加班,也没有其他人提出意见,操作工月薪七八千元已经不错了。此外,公司还表示,加班属自愿,可换休,3万元加班费包含在奖金里,已依规发放。
近段时间,关于“强制加班”的话题再度引发舆论和网友关注——先是“怒怼领导强制加班”事件冲上热搜。虽然最终确定网传的聊天截图系造假,但“强制加班”现象还是让公众热议不休。如今,较真的吴波先生提出劳动仲裁,索要29万元加班费,可谓将“强制加班”问题推至风口浪尖。
“强制加班”现象,在不少企业都普遍存在。有的企业从爱护员工的角度出发,会发放一定的加班费。而有的企业则“一毛不拔”,将加班视作员工必须承担的责任和义务。正如新闻事件中的这家公司,不仅不按照法律规定支付加班费,而且面对媒体采访还振振有词。但实际上,这家公司的诸多回应和解释,又有哪一条能够站得住脚呢?
强制员工加班,并且不支付任何报酬,凸显企业对法律法规的漠视和法务建设的孱弱。更让人无语的是,企业回应的话里话外,呈现出一副高高在上的“恩赐”者姿态。笔者想问:员工工资高低和是否发放加班费是一回事吗?所谓“大家都加班,也没有其他人提出意见”,这就等同于大家自愿?表明强制加班具有合理性?至于“3万元加班费包含在奖金里”,更是有违法律法规之举,岂能混为一谈?尤其是,新闻事件中的一处“细节”值得关注。据吴波先生披露,在公司特别忙的时候,车间有100天几乎所有人都是天天上班15小时。这处“细节”倘若属实,细思极恐。
近年来,由于“强制加班”造成员工猝死的悲剧不在少数。为了有力保障劳动者的生命健康,《劳动法》专门作出明确规定,不仅强调加班费的足额发放,更限制了“加班时长”。然而,在党和政府一再强调保障劳动者权益的今天,个别企业面对法律法规,依然置若罔闻、我行我素,导致各种畸形企业文化和理念大行其道,为“强制加班”推波助澜。
因此,吴波先生敢于和公司“叫板”,这是一件好事,不仅标志着劳动者维权意识的提升,而且也能够通过这场诉讼,达到“以案释法、以案促改”的效果,在职场起到很好的警示和教育作用。企业只有善待员工,珍视员工利益,才可能获得长远发展。企业只有对法律始终保持敬畏之心,自觉杜绝“强制加班”等现象,也才有望构建良好的企业文化,赢得员工的真心爱戴,与企业一道,同向而行,共生共促,实现双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