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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离职当天提起劳动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公司则认为双方从未签订过劳动合同,因此已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向其给付二倍工资差额。最后,员工提交的一份劳动合同成为关键证据,所提二倍工资、加班费等诉求获法院支持。
(资料图片仅供参考)
郝民田(化名)入职某公司4年,入职时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合同期满后没有续签,但继续在岗1年多。由于公司拖欠工资,他申请劳动争议仲裁,请求裁决公司支付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被拖欠的工资以及没有报销的相关费用。
仲裁时,公司提出自其用工满一年的当日已视为双方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公司无须支付其二倍工资。仲裁裁决支持了公司的主张。
郝民田诉至北京市丰台区人民法院,法院判决公司给付郝民田二倍工资等合计6.8万余元。公司提起上诉。日前,二审法院驳回公司的请求。
“从未持有过自己的劳动合同”
2017年3月22日,郝民田入职某公司,为公司董事长担任司机。当天,公司与他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约定其月工资标准为4800元,每月15日左右以银行转账形式支付。
郝民田工作至2021年3月19日,于3月22日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由于公司未支付当月工资且拒付离职经济补偿,他在离职当天提起劳动争议仲裁,要求公司支付其未续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等费用。
庭审中,郝民田不能提交劳动合同。“从第一天到公司当司机到4年后离开,我除签订时见过自己的劳动合同之外,从未持有过自己的劳动合同。”他说。
公司不同意其索要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公司认为,公司从未与郝民田签订过劳动合同,所以,双方已经形成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无须向其给付二倍工资差额。
公司还称,《劳动争议调解仲裁法》第27条规定,劳动争议申请仲裁的时效期间为一年。仲裁时效期间从当事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其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计算。因郝民田的请求不存在时效中断情形,故其请求支付二倍工资差额的请求早已超过仲裁时效,应当予以驳回。
经审理,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郝民田2021年3月1日至3月19日工资3310.34元、2019年3月23日至2021年3月19日未休年休假工资5958.62元,驳回其他仲裁请求。
加班费、报销款存争议
郝民田不服仲裁裁决,诉至法院。他主张,其劳动合同到期后未再续签,但其仍在公司工作,并通过特殊的合法途径,找到了自己的劳动合同,并提交为证。该劳动合同显示,合同期限为2017年3月22日至2020年3月21日,试用期至2017年9月21日。郝民田的岗位为司机,执行8小时工时制度,每周休息日为周日。公司对该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表示落款处的印章并非其公章,落款处的法定代表人签字亦非其法定代表人所签,并就该劳动合同的落款处的公章、法定代表人签字的同一性申请鉴定。
2021年12月8日,司法鉴定机构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确认检材上的印文与样本上的印文是同一枚印章盖印。同日,该鉴定机构出具终止鉴定告知书,因检材与样本字迹书写模式不同,无法满足检验条件,退回了对劳动合同落款处“刘某”签名的鉴定。
郝民田主张,其在职期间存在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的情况,并就其主张提交钉钉截屏为证。钉钉截屏显示,郝民田于2017年6月9日至2021年2月2日申请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均已经审批通过。
郝民田诉称,其每个月都有报销,填好单子交给财务,由总经理签字后,通过银行转账支付,公司尚欠其2021年3月1日至3月22日报销款3000元,该部分报销款系听从领导安排买的桶装水、礼品等,由其找的发票进行报销,并就此提交微信聊天记录、银行流水为证。公司对银行流水的真实性不持异议,主张确存在报销款,但报销事项为与车有关的项目。
获赔未签订合同二倍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公司虽对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予认可,但鉴定结果显示该合同上印文与检材中印文系同一枚印章所盖,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予以采信。
劳动合同于2020年3月21日到期后,双方未续订书面劳动合同,而郝民田继续在公司工作,双方劳动关系于2021年3月22日解除,故公司应支付郝民田2020年3月22日至2021年3月21日未签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公司尚未支付郝民田2021年3月1日至3月22日工资,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郝民田2021年3月1日至2021年3月19日工资3310.34元,公司对此未提出异议。现郝民田要求公司支付此期间工资3300元的诉讼请求,不高于该金额,应予支持。
针对报销款争议,法院认为,郝民田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其因工作垫付相关费用且费用符合公司的报销条件,对其要求支付报销款3000元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郝民田提交的钉钉截屏显示,其于2017年6月9日至2021年2月2日存在延时加班、休息日加班。公司虽对该证据不认可,但就此未提交相反证据,亦未对郝民田的考勤情况提供相应证据,故对公司主张不予采信。结合在案证据,依法酌定公司支付郝民田此期间延时加班工资3500元、休息日加班工资2500元。
综上,一审法院判决公司支付郝民田相应期间未签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2854.02元、加上被拖欠工资、加班工资、未休年休假工资等合计68112.64元。
公司提起上诉。二审法院认为,公司虽对郝民田提交的劳动合同的真实性不认可,但根据鉴定结果,一审法院对该合同予以采信并无不当。公司要求重新进行鉴定,缺乏依据,不予准许。据此,法院驳回公司上诉请求。
赖志凯(来源:工人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