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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经济报记者 刘学中 通讯员 张志钢
为进一步深化政府采购制度改革,提升政府采购质疑投诉处理质量,维护政府采购各方参与主体的合法权益,三门峡市财政局聚焦柔性执法理念,积极出台《关于建立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机制的通知》,探索建立先调解、后裁决的政府采购诉前调解机制,努力构建调解、投诉并行的政府采购业务纠纷化解模式,切实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
明确界定调解范围。《通知》规定以下情形可适用于调解:一是投诉人对有关政府采购法律法规不清楚、理解存在偏差,对政府采购程序不了解等。二是投诉人对采购文件、采购过程和中标成交结果存在异议,但事实依据不充分。三是财政部门已经受理的投诉案件,但事实清楚、双方争议不大。四是当事人各方有明确的调解意向。任何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强制性规定,损害国家利益、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的投诉案件不适用于调解。
选优组建调解小组。政府采购投诉调解工作由财政部门牵头组成调解小组具体组织实施。调解小组原则上由财政分管政府采购领导、政府采购监管部门人员、财政监督部门人员、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外聘法律顾问等组成。与投诉人、被投诉人有利害关系的人员应当回避。
坚持自愿调解原则。采购监管部门在处理各项投诉案件时,坚持按照“合法合规、诚实信用、高效便捷、注重效果及投诉当事人自主自愿”的原则,先调解、后裁决、调解与裁决并行,有效化解政府采购矛盾纠纷。
构建合理调解方式。调解小组可以组织召开案件协商会,通过沟通协商引导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也可以分别与投诉人和被投诉人进行沟通协商,对投诉人的合理诉求,督促采购人或采购代理机构立行立改;对投诉人不合理的要求,加强解释沟通,并向投诉人释明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化解投诉人疑虑,争取达成调解意愿。
建立科学调解程序。对于未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在下达投诉受理通知前,财政部门要对投诉书进行分析研判,符合调解范围的投诉案件在征求当事人同意后,可在3个工作日内组织调解,调解成功的,不再受理投诉案件;投诉人不同意调解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等相关规定程序进行审查受理。已正式受理的投诉案件,财政部门经过分析研判认为可以通过调解工作化解矛盾纠纷的,在征求当事人同意调解后组织开展调解工作;当事人不同意调解,或者调解不成的,按照《政府采购质疑和投诉办法》处理。调解成功后,应当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由当事人各执1份,财政部门留存1份。投诉人签署政府采购调解协议后,以书面形式递交投诉书撤回申请,财政部门批准同意后,当事人各执1份,财政部门留存一份。
下一步,三门峡市财政局将继续做好政府采购争议诉前调解工作,坚持客观中立立场,坚持用人性化方式处理政府采购过程中的矛盾与纠纷,着力培育良性、健康的政府采购市场秩序,持续优化政府采购营商环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