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央行宣布“双降”并取消存款利率上浮限制以来,近期,工、农、中、建、交等五大国有银行短期定存利率全部比基准利率上浮16%以上,股份制银行普遍上浮30%以上,而部分城商行更是上浮了40%以上,最高的则上浮67%之多。
表面上看,银行存款利率均有较大幅度上调,以一年期存款利率为例,国有银行普遍执行利率上浮16.7%为1.75%,城商行最高执行利率上浮67%达到2.5%,似乎公众均能在利率上浮中得到银行给予的“恩施”。但,对比同期贷款利率而言,其悬殊之大令人瞠目结舌。以央行确定的一年期贷款基准利率(4.35%)为参照物,贷款基准利率是国有银行普遍执行利率(1.75%)的2.49倍;若按照城商行最高执行利率(2.5%)比较,贷款基准利率仍是该行执行存款利率的1.9倍。在当前银行的经营中,95%以上的银行对企业或个人贷款均按照惯例至少上浮20%。也就是说,银行实际执行贷款利率至少超过银行实际执行存款利率的3.25倍。结合最新最高法司法针对民间借贷利率的解释来看,民间借贷年利率不超过24%的均受法律保护,那么民间借贷利率则是现行国有银行普遍存款利率(1.75%)的13.71倍。
数据是枯燥的,对比是残酷的。存贷款利率的简单比较告诉我们,无论从事何种经济实体经营,都不如做利率生意“来钱快”“来钱稳”。存贷款利率巨大的系数倍差,无疑给了经济实体“当头一棒”。一边是民间资金面对实际负利率存款制约不敢迈入银行半步的“内心焦虑”,一边是银行贷款条件苛刻利率高高在上的“官爷姿态”,一边却是众多小微与三农等各类经济实体因融资通道不畅而“饥渴得要死”。
从市场经济的角度来看,这种“三国鼎立”经济局面的出现,笔者认为将会带来不少危害。
其一,减少了银行的资金来源,加重了实体经济的融资困局。长期执行过低存款利率,无疑会影响公众的储蓄意愿,特别是对银行物理网点布局过少的地区会促使当地手中资金量不大的公众因考虑存款成本而留存现金,导致银行资金来源不断减少。一旦银行资金来源萎缩,势必会减少信贷投放以及为应对不良资产的出现填补“窟窿”,将加剧银行压缩信贷规模及“抽贷”,令经济实体“雪上加霜”。
其二,抬高了经济实体的经营成本,可能导致经济实体破产倒闭。按照银行执行贷款利率就高不就低的一贯原则,为了实现经营利润最大化,银行绝不会轻易调低贷款利率,而民间借贷往往采取参照银行贷款利率拔高1至4倍的习惯做法来执行。这样一来,经济实体融资除了被动地接受高利率之外几乎无计可施,经济实体在融资高利率的反复挤压下经营成本会不断抬高,一旦经营产生风险,在竞争对手的逼迫下极有可能因资金严重不足而破产倒闭。以广东东莞为例,今年以来已有30%以上的小微企业甚至中型企业停业,时刻面临破产倒闭的边缘。
其三,挤压了经济实体的融资空间,影响经济实体的可持续发展。银行执行贷款利率若坚持高利率不放手,势必通过资金链条传导到债券市场和信托市场,甚至间接传导到整个资本市场,就会从源头抬高经济实体通过发行债券融资和进入信托市场、资本市场融资的直接成本,让经济实体始终无法摆脱高利率资金成本的制约,会促使经济实体被迫停止融资,经济实体扩大生产和加速技术改造乃至转型升级的愿望就可能落空,经济实体的可持续发展自然而然受到影响。
其四,催生金融业陷入“一片混战”,极易引发不法金融行为。众所周知,近年来由于公众长期受存款负利率的影响,为了寻求资金保值增值出路,在各类非法集资、非法吸存的诱惑下,全国各地均不同程度地爆发了“老板跑路潮”“金融平台倒闭潮”,诸多小额贷款公司破产、P2P平台倒闭、投资公司老板卷款而逃等事件,令公众很是“受伤”。同时,不少经济实体在流动资金存入银行利率过低、融资成本成倍增长的逼迫下,致使不少经济实体陷入进退两难之中,不得不选择非法方式融资或选择停业或迁移国外寻求出路,更是加剧了我国经济增长的持续乏力。
其五,影响银行实施现代化经营改革,导致整个经济发展停滞不前。存贷利率长期运行在巨大的利差之中,一方面,会促使银行在巨大的利差面前形成“躺着赚钱”的思维定势,令其放弃从现代企业角度出发转变经营理念的想法,让银行产生经济实体最终是为银行服务的“官本位”思想,影响到金融深化改革的科学推进;另一方面,在巨大的存贷利差面前,可能会倒逼和误导各类经济实体想方设法办银行,不但不利于国家全面推行普惠金融改革的实施,还可能会导致经济实体放弃发展经济的想法,致使我国整个经济发展停滞不前,甚至可能出现“无人搞经济,全民办银行”的乱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