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在发行审核权力运行过程中有效落实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的工作要求,更好地履行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中国证监会制定并发布了《关于进一步规范发行审核权力运行的若干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强化自我约束,接受社会监督。
《意见》在健全现有制度基础上,直面市场关切问题,提出有针对性的改进措施,进一步完善了“条件明确、标准清晰、程序规范、公开透明、集体决策、全程留痕、监督有效”的发行审核权力运行机制。
《意见》的主要内容包括:一是贯彻简政放权和以信息披露为中心工作要求,针对现行发行条件过多过宽问题,研究取消《证券法》明确规定之外的首发和再融资发行条件,调整为通过信息披露方式落实监管要求,压缩审核权力项目和内容,从源头上减少寻租空间。
二是针对市场反映的审核标准不透明、不同审核人员把握的审核标准不一致问题,对过往的审核标准和典型案例及时归纳整理,成熟一批公布一批,成熟一项公布一项,以切实提高审核标准透明度,强化社会监督,防止出现“同事不同办”问题。
三是针对市场反映的审核进度不透明问题,建立限时办理和督办制度,对各审核环节提出明确时限要求,在正常审核状态下(因政策原因停发或调整的除外),从受理到召开反馈会不超过45天,从发行人落实完毕反馈意见到召开初审会不超过20天,从发出发审会告知函到召开发审会不超过10天。
四是对发行审核中遇到的复杂疑难和重大无先例问题,明确提请专题会议决策的程序要求,有效杜绝个人因素对问题定性和审核进程的影响。
五是针对部分发行人反映的见面难、沟通难问题,建立预约接待制度,及时满足发行人正常业务沟通需求。对于当事人按规定提出接待预约的,原则上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安排见面。同时,严禁发行审核人员在发行审核期间与发行人及相关利害当事人进行任何正常工作沟通之外的私下接触。
六是全面落实发行审核工作全程留痕制度,进一步加强对审核过程管理,形成对审核工作的硬约束。
七是加强履职回避管理,在已有公务回避要求基础上,进一步细化发行审核工作应当回避的具体情形,明确回避事项的操作流程,建立相应的报告制度及监督问责机制,有效防止利益冲突。
八是强化发审委工作监督,对发审委员是否遵守回避制度、是否利用委员身份开展商业活动、是否滥用表决权、表决理由是否正当合理、表决意见是否与工作底稿一致等进行监督检查。涉嫌违反工作纪律的,及时进行处理。
九是严格执行违纪问责制度,对违反审核工作纪律的人员,依规予以党纪政纪处分,处理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涉嫌违法犯罪的,坚决移交有关部门处理,切实落实主体责任和监督责任。
上述意见涉及取消《证券法》明确规定之外的首发和再融资发行条件事宜,需经法定程序修订相关规章后实施。其他意见有的需要制定具体实施规则,有的需要通过强化内部管理加以落实。此次同时公布具体实施规则《关于加强审核人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和《关于加强发审委委员履职回避管理的规定》。
需要指出的是,股票发行上市是企业直接融资的主要方式。我国股票市场建立20余年来,共有2800家公司通过发行上市融资累计超过7.5万亿元,对于支持实体经济的发展发挥了积极作用。在现行法律制度下,监管机关承担着《证券法》赋予的核准责任,需要对企业是否符合法定发行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进行专业分析和主观判断。在新兴加转轨的市场环境下,发行审核的体制机制安排如何既能从源头上提高上市公司质量,防范欺诈上市风险,规范拟上市公司行为,提升上市公司治理水平,又能有效防范可能产生的寻租空间,切断利益输送的链条,遏制腐败行为的发生,始终是发行制度改革需要关注的主要问题。实践中产生的腐败案例,教训十分深刻。从根本上解决好这一问题,必须正确处理好市场与政府的关系,加快推进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确定的股票发行注册制改革。这次出台的意见,是我们对发行审核权力运行过程中可能存在权力寻租和腐败风险的事项和环节进行全面梳理排查的基础上,采取的有针对性的完善和改进措施。相关措施的执行,需要得到市场各方的理解、支持和配合,同时证监会真诚地欢迎社会各界对我们的发行审核工作进行监督,共同为企业发行上市融资创造规范、透明、便捷的制度环境和市场条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