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报记者 李致鸿 实习记者 杨崇 北京报道
1月13日、14日,保监会接连批准安邦财险和天安财险的财产保险投资型保险产品(下称“投资型理财险”)延续销售资格的申请。
所谓投资型理财险,即将保险功能与资金运用功能相结合的保险产品,是财险公司将投保人缴纳的投资型财险的投资金用于资金运作,按照合同约定的方式,计提保险费、承担保险责任,并将投资金及其合同约定的收益支付给投保人或被保险人的财产保险产品。投资型理财险销售期限一般不得超过2年,延期销售需要获得保监会批复。
与寿险公司销售的万能险等高现价产品类似,投资型理财险也是财险公司迅速做大资产规模、实现突围的“利器”之一,但目前做得“风声水起”的主要是安邦财险和天安财险,而绝大多数财险公司只得“望洋兴叹”。
对此,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投资型理财险期限较短,对财险公司现金流及投资能力要求较高,因此并未完全放开。”
保户储金及投资款撬动总资产
目前,市场在售的投资型理财险主要为安邦财险的“共赢”系列和天安财险的“保赢”系列。
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从保单期限、保额上限、固定收益率、风险保费、退保费用等方面对二者进行比较后发现,其收取的保费都为1万元∕份起,保单期限可以选择为1年、2年和3年;1万元中的风险保费仅有5-20元,保额根据险种赔付率不同而有所差异,但即使多份保单对于相同标的的保额也不能叠加,具有上限;满期收益率为定存基准利率加公司制定的固定收益;退保的成本相对较高,最多高达15%-20%,虽然随着持有期的变长而递减,但最低也需要5%。
值得一提的是,由于投资型理财险风险保费相对较少,因此按照会计准则,其销售所得保费更多的是计入到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中,而不是体现在原保险保费一项。
对此,浙商证券1月5日的研究报告分析,财险公司总资产为净资产、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和其他负债的总和,而保费计入到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中的投资型理财险对财险公司总资产影响较为明显。
具体而言,在2015年1-10月的原保险保费收入中,天安财险位列第九,但是其总资产已经突破千亿元大关,安邦财险总资产则已经突破2000亿元,而这两家财险公司总资产中都包含负债端大部分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以天安财险为例,截至2015年6月末,天安财险的保户储金及投资款占总资产的74.4%,财务杠杆率8.5倍。
多位受访者均表示投资型理财险具有重要意义,并表示自己所在的公司正在排队等待这一资格。
现金流要求高短期内难扩围
在高现价产品“高歌猛进”的时代,绝大多数财险公司却对投资型理财险“可望而不可即”。
目前,仅有安邦财险、天安财险,以及2015年下半年以来获批的平安财险、众安保险、华泰财险和人保财险6家财险公司拥有销售投资型理财险的资格。
对此,一位财险公司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投资型理财险的成本主要包括:定存利率、公司制定的额外固定收益率、银保渠道费用以及公司开支等,虽然财险公司销售投资型理财险略低于寿险公司销售万能险的成本,但一般也维持在4.5%-6%之间,因此对现金流要求较高的财险公司而言,投资压力亦是不小。”
前述浙商证券的研究报告表示,销售投资型理财险的财险公司往往需要大量短期的可供支付现金流。正因如此,天安财险可供出售金融资产的比重相对较高,而且持有的债券极少量被划分为持有至到期,股权投资比例也基本用足上限规定,目的就是为有效的控制挤兑风险。
事实上,投资型理财险在2000年的时候就已经面世,但由于监管层考虑其可能引发偿付能力问题,因此在2008年、2012年先后两次发文,要求加强对财险投资型产品的风险管理,并叫停了相关财险公司的销售资格。
一位接近监管的人士对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坦言:“投资型理财险期限较短,这等于加大了其投资难度,对财险公司投资能力要求较高,而财险公司自身对现金流的需求比寿险公司更强,因此投资型理财险短期不会放开。”
根据保监会2012年发布的《关于进一步加强财产保险公司投资型保险业务管理的通知》,投资型理财险可以使用规模与公司偿付能力充足率150%以上的溢额挂钩,其溢额应大于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10%加上非预定型产品应计本息余额的2.5%之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