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全国人大代表、全国人大财经委副主任委员刘新华向《证券日报》记者透露,其今年两会的建议涉及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投资基金法》(以下简称“基金法”)。
刘新华表示,现行基金法的部分规定不能完全适应市场发展新形势和行业发展需要。因此,在具体条款上,建议对基金法作出以下三方面修改:
第一,拓展基金风险管理工具。在基金法中增加相关条款,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可以依法与基金托管人签订协议,由基金托管人为公募基金管理人管理的产品提供短期融资支持。
第二,建立和完善基金长期持有机制。在基金法中增加基金管理人及其高管人员秉持长期投资理念的表述,明确规定公募基金管理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从业人员应当坚持长期投资、理性投资,诚实守信,履行社会责任,遵从社会公德。公募基金管理人应当建立与公司发展相适应的长效激励约束机制和薪酬递延制度,关注基金长期投资业绩、合规和风险控制状况、基金份额持有人利益等。
第三,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建议在基金法第四十七条增加一款规定:因法律、行政法规变化导致《基金合同》修改的,可以豁免召开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
对于此次基金法的修改建议,刘新华表示,主要是基于以下三方面考虑:
首先,基金法的修改有利于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目前基金风险管理工具有限,难以有效应对流动性风险,应不断丰富基金流动性管理工具,探索允许基金为缓解流动性危机实施借贷,拓展商业银行为基金提供流动性支持的路径,提升基金行业抗风险能力和资本市场发展韧性。同时,压实基金管理人的风险管控主体责任,着力规范信息披露、费用收取等投资运作环节及相关内部控制,并明确基金托管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的职责,形成管理人内部约束、公众监督、外部专业机构制衡的机制,避免盲目、滥用流动性管理工具,损害基金投资者合法权益。
其次,基金法的修改有利于建立基金长期持有机制。建立基金长期持有机制,既是市场健康发展的内在要求,也是稳定基金投资者预期的客观需要。要建立基金从业人员与基金份额持有人的利益共享机制,基金管理人内部考核机制立足长期化,产品设计着眼于长期持有。要推动基金分红,使投资者尽早获得收益。同时,深入开展投资者教育,促进长期投资理念的形成。
最后,基金法的修改有利于完善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制度。基金法第四十七条对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组成及其职权进行了规定,其中明确了“决定修改基金合同的重要内容”的职权,在实践中,因法律法规或监管规则变动,需对《基金合同》进行修改的情况较多,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召集成本较高、组织难度较大,使得基金合同的修改调整冗长低效。因此,应明确豁免因法律法规变化导致《基金合同》修改情形下需召集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规定,使基金份额持有人大会的运行更加高效。
本报两会报道组 吴晓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