严格核查投资流程是否符合监管要求,是避免不必要投资风险的第一步,私募尤是如此。
近日,中信证券某营业部的4位从业人员便因在销售私募基金时存在违规行为,被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四项违规行为
根据山东证监局发布的监管函,中信证券(山东)有限责任公司邹平黛溪三路营业部从业人员张涛、刘爱萍、孙春燕和王立平,在销售某只私募基金时,分别存在一项或多项问题,主要有四项:
一是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风险;
二是向投资者承诺收益;
三是私自组织投资者汇集资金至指定客户名下购买该基金;
四是未落实客户实名制管理要求。
对此,北京市隆安律师事务所张特律师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未向投资者充分揭示产品风险且承诺收益,本身这种行为就是违反《私募投资基金管理暂行办法》第十五条的‘私募基金管理人、私募基金销售机构不得向投资者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承诺收益,投资者亏损后起诉的,这样的案例市场上比比皆是。”
“同时,机构和个人投资单只私募基金的金额和资产都是有要求的,见《暂行办法》第十二条。”张特补充道,“私自组织投资者汇集资金至指定客户名下购买基金,这类似于‘拼单’的行为,除了要把几个人的资金凑起来达到私募基金的投资门槛外;更多的还是因为私募基金投资的人数有限制,比如有限公司型基金不超过50人,股份公司不超过200人,合伙型基金不超过50人,信托(契约)型基金不超过200人等,汇集资金到一个账户会突破这些限制。而如果有大规模资金、大批投资者汇集,还可能产生集资的刑事风险。”
因此,山东证监局对上述4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上述行为反映出你们合规意识淡薄,执业行为不规范,违反了《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证监会令第105号)第四条之规定。你们应当深刻吸取教训,强化守法合规意识,杜绝此类违规行为的再次发生”。
避开“拼单”陷阱
其实,各地证监局多次提示投资者,如何识别风险,避开陷阱。
例如,深圳证监局就个别私募基金管理人涉嫌非法集资的案例,提醒广大投资者,请切实增强投资风险意识,审慎判断私募基金管理人的诚信状况及专业水平,擦亮眼睛识别各类“伪私募”,不要受保本保底和高收益承诺等噱头所诱惑,主动避开“凑单”“拼单”等各类陷阱,谨防上当受骗、遭受财产损失。
北京市盈科(广州)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私募基金专业律师贺俊在接受《国际金融报》记者采访时表示:“根据《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四条、二十条、二十三条等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私募基金管理人应该向合格投资者募集基金,与投资者订立基金合同,按照规定对投资人进行登记,由基金托管人对投资人资金进行监管,并如实向投资人披露基金投资的情况。”
“上述4人私自组织投资人汇集资金且未对投资人进行实名登记,该行为因违反了相关规定,对投资人来说存在一定的投资风险。建议投资人在进行基金投资的过程中,严格核查投资流程是否符合相关规定及相关部门的监管要求,避免不必要的投资风险。”贺俊补充道。
此外,投资私募基金需警惕各类“套路”。深圳证监局此前发布过非法私募的五种套路:
一是公开推介。部分私募机构通过不正当手段获取高端楼盘住户信息、中老年年龄段居民信息、拥有本地车牌的居民信息等作为展业资源库,向资金较为充裕的社会公众推介私募基金,相对精准地投放产品信息。
二是熟人介绍。部分私募机构鼓动内部高管、已有客户以“熟人”身份向新客户进行产品推介,麻痹投资者,诱导投资者拼单,使投资者在熟人的热切推介下放松警惕,不仔细学习法律法规,不仔细了解私募基金,不仔细查看基金合同及相关资料。
三是保本保收益。部分私募机构以各种名目向投资者宣传产品的安全性,承诺产品的收益率,无论收益率高低,实质很可能是利用资金池进行运作或是借新还旧的庞氏骗局。
四是炒作金融创新热点。部分私募机构大肆宣传产品的金融创新模式,利用热点概念进行炒作,以“特定资产收益权”、“对冲基金”、“华尔街”、各类英文缩写等名目繁多的“高大上”金融词汇迷惑知识相对欠缺的投资者。
五是高举政府项目大旗。部分私募机构或以大型政府项目作为产品卖点,滥用政府信用,有的还利用名人身份站台宣传,盲目夸大产品的安全性、可靠性,将私募基金包装成固定收益类产品。
“各投资者应警惕私募机构出现的种种‘套路’行为,天上掉馅饼,地上有陷阱,天花乱坠的推介和许诺往往意味着圈套。投资者应理性看待私募基金,多学、多问、多听、多看、多想,审慎投资。对发现的违法犯罪线索,积极向有关部门举报反映。”深圳证监局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