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4日,慈善中国信息平台公开数据显示,国内累计备案的慈善信托数量已达到582单,财产总规模达33.88亿元。
不过,记者了解到,从2020年情况来看,当年慈善信托的发展呈现增长乏力的现象。
业内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客户的个性需求与金融机构创新和严谨并存的特性,对慈善信托业务的创新把控与规范操作提出了更高要求。
那么,在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强慈善信托的行业自律之外,还可以从哪几个方面推动慈善信托的发展?
扶贫为主要目的
据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统计,截至2020年底,我国共备案慈善信托537单,总规模为33.19亿元。
其中,2016年共计22单,新增规模2.65亿元;2017年共计45单,新增规模5.88亿元;2018年共计87单,新增规模11.58亿元;2019年共计126单,新增规模9.18亿元;2020年共计257单,新增规模3.9亿元。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主任蔡概还指出,这几年来,以脱贫攻坚为主要慈善目的的慈善信托共设立269单,财产规模为24.5亿元,占比达73.13%,扶贫济困成为慈善信托设立的主要目的之一。
《关于做好慈善信托备案有关工作的通知》指出,慈善信托是社会各界参与慈善事业的载体之一,是推动慈善事业创新发展的重要方式。
记者了解到,实践过程中,信托公司利用慈善信托创新出了企业带动、收益分红、杠杆撬动、保险保障、教育扶智等扶贫模式。
此外,慈善信托的目的也呈现出多元化发展趋势。比如,中信信托2019年推出的江平法学教育慈善信托聚焦于法律教育;万向信托设立的永续型文化类慈善信托——涓流慈善信托用于资助文化传统、科学技术、非物质文化遗产传承保护,及其他符合慈善法规定的目的。
2020年增长乏力
在抗击疫情期间,抗疫慈善信托的设立也得到监管部门、委托人、受托人的大力支持。
在银保监部门支持指导和信托业协会倡议下,“中国信托业抗击新型肺炎慈善信托”于2020年1月设立运行,为抗疫专项慈善信托,委托人为61家信托公司,募资规模3090万元,慈善资金全部用于湖北防疫帮扶救助。
不过,从2020年整体来看,当年慈善信托的发展呈现出增长乏力的现象。
对此,蔡概还告诉记者,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一是2020年新增慈善信托数量虽然呈现增长态势,但新增数量过于集中,受托人集中度有所上升。此外,2020年新增慈善信托财产的规模明显下降,为3.9亿元,较2019年下降明显。
二是新增的单笔慈善信托财产规模大部分在百万元以下,且没有新设的亿元级的慈善信托,这也是《慈善法》颁布以来,首次出现当年度无新设亿元级慈善信托的情况。
三是慈善信托的受托人主体是信托公司,慈善组织仍然鲜有参与。在2020年备案的慈善信托中,受托人仍以信托公司为主,保持以往的受托人结构。
对受托人要求
有南方地区信托公司从业人士告诉《国际金融报》记者,做好慈善信托绝不仅仅止于“成立”这一步。根据已有客户的反馈,想设立慈善信托的客户往往都希望慈善项目能够有一定的持续性、专业性、创新性、规范性和透明性。
“事实上,客户的个性需求与金融机构创新和严谨并存的特性,对慈善信托业务的创新把控与规范操作提出了更高要求。”该人士进一步指出。
中信信托方面告诉记者,对于受托人而言,如何实现慈善信托财产的保值增值、稳健运营都是现实考验。在建立合理的慈善信托治理机制及信托事务处理决策机制的基础上,慈善信托受托人还应当具备三个方面的专业能力:
一是慈善财产投资专业能力。对于慈善支出资金来源于投资收益的永续型慈善信托中,慈善财产投资管理的专业能力直接决定了慈善支出的规模及慈善效果。
二是慈善项目设计能力。信托公司担任慈善信托受托人,可以在慈善项目设计中充分运用金融工具来放大慈善效果,提高慈善活动持续性。
三是慈善资源整合能力。受托人应有效组织及整合政府机构、慈善组织、执行机构等各方资源,高效推进慈善项目开展。
记者了解到,2017年5月,由美的集团创始人何享健及其家人发起设立“中信•何享健慈善基金会2017顺德社区慈善信托”,中信信托、广东省和的慈善基金会共同作为双受托人,初始规模4.92亿元,期限永续,成为当年资金规模最大的慈善信托。
从过去四年的表现看,该慈善信托持续有效运作,共向德胜基金会分配8000多万元信托利益,用于帮助德胜基金会推动“和美社区计划”。
如何推动发展
在蔡概还看来,家庭财富的传承,包括物质财富的传承和精神财富的传承。“十四五”规划里面提到要发挥第三次分配作用,发展慈善事业,改善收入和财富分配的格局。此外,私益与公益相结合,将成为家庭财富管理的主要趋势。
在进一步加大宣传推广力度、加强慈善信托的行业自律之外,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认为,还可以从以下几个方面着手推动慈善信托的发展:
首先,呼吁加快出台相关配套制度。具体包括:制定慈善信托财产登记的管理办法,制定慈善信托财产的过户制度,明确慈善信托的税收优惠政策,加快出台《慈善信托信息公开管理办法》等。
此外,建议慈善信托备案宽紧适度。《慈善法》关于慈善信托的备案,是形式上的备案还是实质上的审查,从实践中看,各地的理解和执行不一。
从立法意图看,信托法关于设立公益信托需要事先审批的规定,限制了公益信托在我国的发展;《慈善法》吸收了信托法这一经验教训,把审批制改为备案制,希冀慈善信托在我国能够得到快速发展。
但是,慈善信托备案也不能完全不经审查,这个尺度如何把握,主要看申请备案的慈善信托是否符合我国信托法、慈善法、慈善信托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
据悉,审查主要包括三方面内容:一是信托当事人或者范围是否明确,二是慈善信托财产是否明确,三是慈善信托目的及其实现路径是否明确。“对于法律法规没有强制要求的地方,不宜在备案中强加给慈善信托,并因此削弱慈善信托的个性化安排和灵活性。” 中国慈善联合会慈善信托委员会表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