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私募监管趋严背景下,近期3家私募基金管理人同日被两地证监局采取监管措施或行政处罚。这些私募因何被监管?对行业有何警示作用?
百亿私募收警示函
众和锦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下称“众和锦绣”)被北京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经查,该局发现众和锦绣存在两项行为:一是管理的个别私募基金未按照规定办理基金备案手续;二是关于投资人大会表决通过的已生效议案文件,未谨慎勤勉履行有关约定义务。
因此,北京证监局对其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称众和锦绣应在30日内,向该局提交书面整改报告,该局将择机对其整改落实情况组织检查验收。
众和锦绣已有一年多未更新其在中基协官网上的备案信息。
2020年6月,众和锦绣的最后一次备案更新显示,这是一家中外合资企业,成立于2007年,并于2014年登记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区间在100亿元以上。
彼时,众和锦绣还名为“中信锦绣资本管理有限责任公司”,并于2020年12月更为现名。备案信息显示,其实际控制人为中国中信股份有限公司。天眼查信息显示,其由中信聚信(北京)资本管理有限公司100%控股持有。
苏豪投资未如实提供信息
江苏苏豪投资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苏豪投资”)同样被北京证监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
此事发生于2016年。彼时,苏豪投资会同关联企业江苏苏豪国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下称“苏豪股份”)、江苏省纺织集团有限公司(现更名为江苏苏豪资产运营集团有限公司,下称“苏豪资产”)、爱涛文化集团有限公司(下称“爱涛文化”)共同出资约1.05亿元认购北京东方园林环境股份有限公司(下称“东方园林”)非公开发行的752.15万股股份。其中,苏豪股份、苏豪资产、爱涛文化分别实际出资约2000万元、1000万元、1000万元委托苏豪投资认购并代持东方园林股份143.47万股、71.74万股、71.74万股。
苏豪投资作为发行对象,以其名义参与该次认购,但未向东方园林及时、如实提供认购资金的实际来源及代持股份的相关信息,导致东方园林2016年11月披露的相关公告中,发行对象及认购数量信息不真实、不准确。
天眼查信息显示,苏豪投资由江苏省苏豪控股集团有限公司100%控股持有,疑似实际控制人为江苏省人民政府。
中基协备案信息显示,苏豪投资成立于1999年,并于2014年备案为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管理规模区间为0至5亿元。苏豪投资还有一家关联私募,江苏苏豪一带一路资本管理有限公司,也是私募股权、创业投资基金管理人。
龙树资本此前已被采取监管措施
龙树资本管理股份有限公司(下称“龙树资本”)被浙江证监局采取行政处罚措施。
具体而言,其因未按约定向投资者披露重大关联交易而被处罚。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2017年7月20日至11月10日,龙树资本稳增1号托管户向龙树资本鼎兴1号私募投资基金(下称“鼎兴1号”)募集户转账共计3489.3万元,用于认购鼎兴1号所持有的龙树资本鼎兴3号私募投资基金(下称“鼎兴3号”)的份额,进而投资于鼎兴3号所持有的顺丰定增专项基金的份额。该事项属于重大关联交易,但公司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向投资者披露。
因此,该局决定对龙树资本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3万元罚款;对龙树资本法定代表人、董事长骆江峰和总经理何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3万元罚款。
龙树资本及其高管此前已被采取监管措施。2019年9月,浙江证监局查明,龙树资本存在六项违规行为,包括部分私募基金后续投资者的资金进入基金募集账户后,直接用于支付前期投资者的本金和收益;部分私募基金未向投资者披露可能存在的利益冲突情况以及可能影响投资者合法权益的重大信息;部分私募基金未申请基金备案等。
同时,该局对骆江峰、何建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并要求两人提交书面报告,认真吸取教训,加强相关法律法规学习,提高规范运作意识,采取有效措施杜绝公司此类行为再次发生,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投资者与管理人均需提高警惕
基于以上监管案例,投资者需擦亮双眼,警惕违法违规私募;而私募基金管理人则需牢记监管红线,增强合规意识,保护投资者权益。
7月底,深圳证监局便对此作出具体提醒。根据相关规定,私募基金只向合格投资者募集,不得承诺投资本金不受损失或者承诺最低收益;私募基金不得通过公开方式进行宣传推介,请对通过短信、微信、电话、互联网等方式宣传推介的行为保持高度警惕;谨记私募基金管理人不是持牌金融机构,中国证券投资基金业协会为私募基金管理人和私募基金办理登记备案,不构成对私募基金管理人投资管理能力、持续合规情况的认可,不作为对基金资产安全的保证。请广大投资者进行私募基金投资时,务必提高警惕,谨慎判断,识别风险,理性投资,以免上当受骗。
同时,提醒各私募基金管理人及相关从业人员,应当切实增强合规意识,严格遵守法律法规;不得以短信、微信、电话、互联网等任何方式向不特定对象宣传推介,不得向合格投资者之外的单位和个人募集资金,不得向投资者承诺保本保收益,不得以私募基金名义兜售“明股实债”“明基实贷”等性质的产品,不得侵占、挪用基金财产或者以其他方式损害基金持有人的利益,不得以私募基金为名从事非法金融活动;已经存在违法违规行为的,应当立即停止并及时整改到位,否则必将受到法律法规的惩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