6月27日,中国银保监会河北监管局网站公布一则行政处罚信息公开表,内容显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存在贷款分类不准确以及委托第三方非金融机构推介信托产品的违法违规事实。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规定,河北银监局对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处以罚款40万元。
天眼查数据显示,渤海国际信托股份有限公司成立于1983年12月9日,公司经营范围包括资金信托、动产信托、不动产信托、有价证券信托等。
相关法规:
《中华人民共和国银行业监督管理法》第四十六条:银行业金融机构有下列情形之一,由国务院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责令改正,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情节特别严重或者逾期不改正的,可以责令停业整顿或者吊销其经营许可证;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未经任职资格审查任命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
(二)拒绝或者阻碍非现场监管或者现场检查的;
(三)提供虚假的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报表、报告等文件、资料的;
(四)未按照规定进行信息披露的;
(五)严重违反审慎经营规则的;
(六)拒绝执行本法第三十七条规定的措施的。
《信托公司集合资金信托计划管理办法》第四十八条:信托公司推介信托计划违反本办法有关规定的,由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责令停止,返还所募资金并加计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并处二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