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欣泰电气造假事件引发的一系列效应正在持续发散,作为涉事券商之一的兴业证券首先采取动作。在多项保荐业务被暂停后,日前,兴业证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董事会已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设立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这是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引入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以来的首个先行赔付案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在欺诈发行案件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卷入欣泰电气欺诈发行的兴业证券目前也正遭遇项目被停、业绩受损等多重危机,多家公司IPO、重组受到牵连,兴业证券面临被更换的命运。
业内知名律师认为,“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根据相关规定,如果欣泰证券欺诈上市成立,中国证监会将会依照证券法的上述规定,对兴业证券采取警告、罚款、没收业务收入,甚至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许可证的处罚。
元气大伤
5.5亿元弃车保帅
对于受欣泰电气造假事件影响而元气大伤的兴业证券来说,用5.5亿元设立专项基金,无疑是弃车保帅之举。
日前,兴业证券发布公告称,该公司董事会已同意公司使用自有资金,设立5.5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兴业证券表示,赔付发生后将会对公司业绩产生影响。
根据兴业证券的相关公告,其设立先行赔付基金是为了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如果欣泰电气被中国证监会认定欺诈发行而受到处罚,兴业证券董事会同意公司对依法承担的责任主动进行先行赔付,用于先行赔付适格投资者的投资损失,具体以实际赔付金额为准。
兴业证券此次为欣泰电气造假事件买单,也是迫于监管层和舆论压力之下,其目前多个项目被叫停、业绩受损元气大伤,同时欣泰电气事件引发的一系列效应,让兴业证券陷入多重危机之中。
兴业证券方面也表示,项目暂停、赔付发生之后将对公司当期经营业绩产生影响。有数据显示,截至2016年6月中旬,兴业证券共参与IPO保荐项目20余个。其中,1家已经过会;其他在排队的19家企业中,1家预先披露更新,6家审核状态为已反馈,另有12家公司的审核状态为已受理。
上个月,欣泰电气因虚假陈述行为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作为欣泰电气IPO保荐机构,兴业证券因涉嫌未按规定履行法定职责被证监会立案调查。受调查影响,证监会暂不受理公司作为保荐机构的推荐,暂不受理相关保荐代表人具体负责的推荐,暂不受理公司作为独立财务顾问出具的文件。对业绩影响方面,兴业证券预计投资银行业务在立案调查期间将受到影响,投资银行业务当期收入可能减少。
此前,兴业证券就表态称,公司已与监管机构及相关部门研究相关的投资者先行赔付方案。
不仅因此事件元气大伤,兴业证券的保荐业务或将由此引发连锁反应,未来业务发展承压。
实际上,兴业证券参与的IPO和再融资项目已远超20个,甚至有一倍之多,其多个项目是“已过会”状态,其他项目也处于审核阶段,而相关企业如不及时更换保荐机构,也只能选择等待兴业证券尽快走出该事件影响。然而,对于企业来说,这样耗费大量时间用来等待,显然过于被动,且存在诸多未知,如保荐时间过长,在投入了大量的时间和人力成本之后,一旦稍有差池,企业上市进程将受到影响。
有业内人士认为,欣泰电气财务造假一事得以坐实,根据证监会对欣泰电气作出的处罚事先告知书,兴业证券等中介机构也很可能面临行政处罚。而被监管部门暂停其项目仅是第一步,兴业证券现在进展的项目的进程将大大延缓,其未来开展新项目也将遭受“信誉”危机。
如此看来,兴业证券此举就显得十分必要。
财经观察家葛甲表示:“兴业证券掏出巨额资金对保荐上市公司造假案进行先行赔付,是对证监会相关规定的一种落实,是必然要做的事,也是其自保的一种方式。但这一行为不该是IPO造假案的终结。相关部门对欣泰IPO造假案的调查仍会进行,其中是否有涉及刑事案件的部分,应有下文。兴业证券目前只是做了该做的事,其本身在造假案中扮演了怎样的‘角色’,还需等待最终调查结果。”
涉事保荐机构闻风而动
严重者或被撤销业务许可证
除了先行赔付的同时,此次,兴业证券董事会同时要求,公司做好向欣泰电气主要责任方及其他连带责任方的追偿工作,以及内部责任追究。
有业内人士认为,尽管欣泰电气是在引入该制度之前发行上市,保荐机构并无对依法应承担的责任进行先行赔付的义务,但兴业证券承担先行赔付责任,主动进行先行赔付,降低该事件对证券市场和适格投资者的不利影响。
对此,北京市盈科律师事务所臧小丽律师表示:“兴业证券作为欣泰电气的保荐人,可能承担的法律责任主要是行政责任及民事赔偿责任。”
在行政责任方面,我国《证券法》第192条规定:“保荐人出具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的保荐书,或者不履行其他法定职责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没收业务收入,并处以业务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暂停或者撤销相关业务许可。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并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任职资格或者证券从业资格。”
那么,如果欣泰证券欺诈上市成立,中国证监会将会依照证券法的上述规定,对兴业证券采取警告、罚款、没收业务收入,甚至暂停或者撤销业务许可证的处罚。
在民事赔偿责任方面,兴业证券作为专业中介服务机构,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而不予纠正或者不出具保留意见的,可能构成共同侵权,对投资人的损失承担连带责任。据了解,这是中国证监会新股发行制度改革引入保荐机构先行赔付制度以来的首个先行赔付案例,根据法律法规规定,保荐机构在欺诈发行案件中承担的是过错推定的连带赔偿责任。
值得注意的是,兴业证券此次先行赔付基金规模在过往案例中属于最大的,但具体金额仍要以实际赔付情况为准。资料显示,此前,已有平安证券保荐的万福生科和海联讯两个赔付案例。在万福生科一案中,平安证券设立3亿元先行赔付专项基金,实际赔付金额约1.79亿元;海联讯一案中,上市公司的4位主要股东出资2亿元设立补偿基金,实际赔付金额约0.89亿元。
臧小丽告诉《证券日报》记者:“上市公司欺诈发行股票,保荐人先行赔付,在欣泰电气案之前已有先例。此前的万福生科欺诈发行股票一案,系保荐人平安证券先行赔付,该案为我国证券市场上首例保荐人主动先行赔付投资者的案例。不过,从经验来看,兴业证券实际赔付能否赔付到位,还需看其赔偿的覆盖面和决心。”